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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买地下室得罪30户邻居 所有权之争引发血案

来源:东方今报
2010年03月26日10:47

  一栋楼的600余平方米地下室的所有权,引发一场纷争。部分村民交了房款两年多,却被通知“清理物品,交接房屋”。贴通知的是同村的蒋某,他拿出一纸合同:“我跟村里签订有合同,这些地下室早已被我买下了。”对于此,村民所在村委会则称,安置楼地下室就是为了方便村民才设置的。

  近日,祭城镇祭城村的一栋居民安置楼地下室的所有权,牵动了该楼30多户居民以及村干部的神经。

  【现场】

  30户村民和一户村民吵成一团

  昨日14时,郑州市祭城镇祭城村东五区居民安置楼30号楼前,众多村民吵成一团。

  吵架双方“实力”悬殊。一方有30户村民,而另一方只有一户姓蒋的村民。双方争吵的焦点,是30号安置楼下的地下室,争的是对地下室的所有权。而引发争吵的导火索,是祭城村委会近日贴出通知,让30号楼的居民清理地下室物品、让出地下室,因为这些地下室已被人购买,购买人正是村民蒋某。“这地下室本身就是为我们住户准备的。我们2004年入住,现在都用了好多年了,而且我们都按村里的要求,每户都交了6000元的购房款,蒋某凭啥来抢我们的房子!”

  同为30号楼的住户,村民为何说蒋某是“抢”他们的地下室呢?蒋某拿出一纸同祭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上面显示,2007年12月3日,他以18.75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0号安置楼面积为625.15平方米的地下室。

  蒋某和30号楼的其他住户都说自己交钱购买了地下室,都拥有对地下室的所有权,究竟是咋回事儿?这600余平方米的地下室,谁才是真正的主人?

  【讲述】房钱交了两年多房子却是别人的

  30号楼的村民们说,2007年5月,村里贴通知说要出售安置楼地下室,他们是楼上的住户,当然愿意购买。村委会要求每栋楼住户找一个代表,负责收款和对购买后的地下室进行分割。住户们选择了该楼住户、也就是如今自称是30号楼地下室拥有者的蒋某,由他代表全楼住户,以个人的名义跟村里签合同。

  之后不久,住户刘某收集了18.6万元的购房款,并将这些钱交给了蒋某。采访现场,记者见到了刘某,他告诉记者,当他将购房款全部交给蒋某后不久,因其中一户村民家中有事急需用钱,提出想要回其6000元的买房钱。刘某前往蒋某家替这户村民要钱,不料对方竟将所有房款全部退给了他。刘某感到不对劲儿,想把房钱退给住户,但遭到住户拒绝。刘某称那笔18.6万元的购房款现在还在他手里,“蒋某和住户都不愿意收,我也没办法”。

  村民们认为,地下室自他们入住就开始用了,而且购买地下室的钱他们已经交了,地下室当然归他们所有,“难道我们交了两年多的房钱,这房子还是别人的?”而蒋某认为,他跟村里签的有合同,而且用自己的钱交了房款,这跟30号楼住户没有关系,地下室应该归他所有。他也喊冤:“我交了房钱,免费让别人用了几年,到现在却收不回。”

  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但既然地下室是为村民们准备的,蒋某是如何与祭城村委会签订的私人购买合同?

  【调查】地下室所有权之争

  昨日15时30分,记者随蒋某、刘某以及30号楼的其他住户,来到东五区祭城村委会办公室。说起30号安置楼地下室所有权问题,村支书宋全发叹了一口气称“说来话长”。

  宋全发说,2007年,因上级部门催收安置房款,村里因此贴出了公开出售安置楼地下室、让村民自愿购买的通知,价格为每平方米300元。

  为了避免一家一户交款的繁琐,减少村民麻烦,村里规定每栋楼选出一个代表,由其负责收取购房款,并在购房后对地下室进行分割。“事实上当时全村都是这样搞的,省去了群众很多麻烦,进行速度也很快。”宋全发说,唯一出问题的就是东五区30号楼,而问题的焦点,正是该楼600多平方米的地下室所有权。

  宋全发说,当时除了东五区30号楼,村里所有的安置楼地下室都很快出售、分割完毕。而30号楼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该楼住户的购房款没有交到村里。

  时隔半年后,该楼住户、同为村民的蒋某提出要购买全楼地下室,并以购买时间已经超过了村里原本规定的2007年5月22日的报名时间,村里不能言而无信等理由,让村里将地下室卖给他。随后不久,蒋某向村里交了18万多元的购房款,并同村委会签订了购房合同。

  记者询问蒋某在同村委会签订合同时,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30号楼全体住户代表的身份,宋全发没有正面回答,而是将话头转向在座的蒋某:“你说地下室归你,难道你当时就没有收过住户的钱?为啥其他那么多楼都分给群众了,就这栋楼分不下去?”

  宋全发表示,村里已经对此纷争进行了多次调解,但至今没有结果。他说目前此事已经诉诸法律。

  【说法】即便赢了官司也会失去人心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认为,蒋某与祭城村委会签订了购买地下室的合同,从法律角度说,他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如果诉诸法律,他或许会赢了官司。

  但张少春认为,蒋某本身就是村民,和同楼住户非亲即邻,如果他真的赢了官司,拥有了30号楼的全部地下室,那全楼的居民必将面临杂物无处存放等诸多不变,由此产生的后果和积怨可想而知。“也许他拥有地下室,随着目前房价的上涨会赚到一笔钱,但我认为这比起邻里关系,他会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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