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养卡套现近亿元 上海警方对“养卡人”问刑责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26日13:41
  一张存款余额为零的信用卡,会有几千元乃至数十万元的透支额度,可以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免息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有不少手头拮据的人,希望以刷卡消费的名义提取现金,从而免付利息。“套现”业务应运而生。

  在上海,一群80后年轻人,通过设立几家子虚乌有的空壳公司,申请到了POS机,帮人刷卡套现,或虚假交易还贷。“养卡”——作为这些空壳公司的真正“营生”,非法套现金额接近亿元。

  日前,上海松江警方对5名涉嫌通过pos机非法套现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记者了解到,该案是自去年12月16日两高对POS机非法套现作出新司法解释以来,上海市首次对使用POS机套现的不法分子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非法套现已屡见不鲜,但如此巨额的信用卡套现依然令人咋舌。这个非法套现团伙如何露出马脚?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有什么约束?非法套现的产业链中,还有什么灰色地带?

  养卡广告引来追击者

  今年年初,不少热门论坛以及qq上都出现了多个内容相似的广告:pos机提现,代人养卡。与此同时,该市松江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也接到了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松江某开发区里有人进行银行信用卡非法套现。

  通过排摸调查,警方最终确定了这个非法套现的窝点在一家店铺中。通过观察,警方发现这个店铺果然不同寻常。虽然名义上是一个建材经销店,但店内却从未出现过任何建材商品。侦查中,警方发现店铺经营的时间也有别于同类型商铺,一般从下午开始营业,而这一时间与银行中午到帐的工作习惯非常吻合。警方同时发现进出商铺的人员非常复杂,且以年轻人居多。

  当侦查员第一次走进这个房间时,几个前来刷卡的“熟客”正在拿着一叠单据,等候在pos机旁。而面对侦查员的生面孔,经营者显然非常警惕。他告诉侦查员,第一次“交易”都需要有熟人带,不然宁愿不做。

  侦查员发现,“客户”把卡号和密码交给店铺工作人员,不久店家便能把现金和“消费”单据交给持卡人

  通过前期观察,警方掌握了这个团伙的行动规律,确认了他们正在从事pos机套现的非法行当后,一张抓捕的大网,正在悄悄向他们撒开。

  3月8日,警方收网的时间终于到了。在店铺内,警方当场查获了6台POS机、100多张银行卡,刷卡“消费”单以及数十万元。宋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当场抓获

  宋某是80后,原本从事建材行业,去年由于店铺拆迁,宋某便决定另谋他就。这时,他想起过去在做生意过程中,也曾在他人帮助下非法套现进行周转,为了这笔周转金,他付出了一大笔手续费。于是,宋某便联合另外4名同乡开始了pos机非法套现的职业生涯。

  从去年开始,宋某先后注册了3家无注册资金的建材经营部,利用这三家商行的POS机,以信用卡套现、代还款等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收取6%-15%的手续费牟利。

  “套现”“养卡”一条龙

  据宋某向警方交代,他从2009年开始,在一些刊物以及网络上刊登广告,开始广泛招揽“客户”。

  不少人通过宋某的商铺一次刷卡提现数十万元,在宋的业务记录中,最多的一笔提现金额高达58万元。每次有“客户”来套现时,宋某就按“客户”的要求伪造消费单据,自己先垫付现金支付给“客户”。银行第二天就会把“消费”的资金转到宋某控制的商户账户上。“客户”每套出一笔现金,宋某就按照刷卡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从中牟取暴利。

  据警方透露,宋某的“生意”规模相当大,甚至雇佣了一批员工做帮手,每天召开业务会。当天抓捕时,宋某的一名在场客户就曾是他手下的员工。

  由于每张信用卡都有还款期限,到期不还款就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而很多“客户”既想套现,又不想留下不良记录,宋某为此专门开发了一种新“业务”:代人“养卡”。“客户”只需把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宋某“代养”,宋某就会用手头的卡循环套现。

  记者看到,在警方缴获的100多张银行卡上都用便利贴写着持卡人的姓名、信用卡额度以及每月的还款日期。据警方介绍,这些信用卡大都是金卡,额度都在1万元以上,最高的可以达到数十万元。据宋某等人交代,他们利用6台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的总额已经超过了8000万人民币。而松江警方对其中一台pos机的对帐结果显示,其进出的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预计整个涉案金额将近亿元。

  目前,宋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因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新司法解释套住了非法套现人

  据承办民警介绍,近年来上海市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非法套现者大多打着“理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电子商行”等招牌做套现生意,经常藏匿于商务楼内,或是以手机店、电脑店为幌子,做信用卡套现生意,隐蔽性较强。

  对于这种非法套现的行为,侦查机关过去一直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只能对持卡人追究刑责,对在背后实施套现行为的养卡人、套现人无能为力。银行业也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缺乏有力手段,难从源头遏制套现行为。

  违法成本近乎于零,非法套现也愈演愈烈。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解释》将原先只能界定为违规的POS机套现行为界定为违法,相应的处罚更严厉。而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

  警方同时指出,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于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即非法经营罪的施行期间。因此,该司法解释对之前的非法套现行为有溯及力。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使用POS机非法套现“灰色地带的违规操作”、“违规不违法”的时代被终结。

  非法套现产业链依然存在灰色地带

  目前,非法套已经向产业化发展,产业链上依然存在诸多灰色地带。

  警方在办案中发现,部分不法商户利用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取银行现金,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已从躲躲闪闪向半公开、产业化发展,甚至出现了pos机中介行业。只需要交4000元,就可以租到一台POS机进行非法套现。而8000元就能购买一台pos机,并包括了一系列的网上银行账号密码等。

  在宋某的案件中,为了兼顾刷卡的各种信用卡类型,他也向一个pos机中介承租了一台pos机。不用门面不用营业执照,只要提供身份证和一寸照片,即可购买一台POS机。

  而当记者在某网络搜索引擎输入“出租POS机”字样时,网页上跳出了25万个搜索结果。大多数代办POS机者称,办理时并不需要门面或营业执照等证件,只需要买主提供身份证原件和一寸照片,并交纳1万元左右的购买费用,便可以轻松办理一台POS机。

  一个pos机中介告诉记者,只要支付代办费,需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全部由中介负责。”他所出售的POS机手续费从1%-1.5%不等,每台价格从最低6000元-10000元不等。

  他甚至还向记者传授套现逃避银行监控的招数。他声称,POS机套现资金一般在次日9点左右到账,不要马上就转账,最好等两三个小时;不要每天都刷满20万上限;另外一定要按时还款,这样就不容易引起银行方面的注意。据他透露,大多数POS机购买者会一次性认购多台POS机同时刷,这样每天可以套现20多万元,可以在提高利润的同时逃避银行的追究。

  但记者了解到,对于pos机中介的行为,目前尚无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

  银行趋利导致pos滥发

  据悉,申请POS机商户需要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公司公章和开户银行账号等。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章制度便成了“水中花”。本案中,宋某仅仅通过了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就申请到了pos机。

  其后,银行也未能从宋某刷卡的种种异常之处发现问题。警方告诉记者,由于从事的是非法套现的行业,所以宋某刷卡的金额也都是整数,这便与其申请pos机所用的建材经营部的状况不符。但这些pos机的安装银行并未就这些异常情况向警方报警,也未进行查封。

  而究其原因,还是银行在其中有着趋利因素。非法套现者和银行有利益共同点,不管是消费还是套现,只要持卡人刷卡,银行就会有手续费收入,如果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全额还款,就要向银行支付高额透支利息,银行有利可图,才会对套现中介的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银行又常常怀有侥幸心理,总认为套现者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发生的恶意透支无法还款的情况,不一定会发生在自家银行身上。因此,银行业内鼓励业务人员对外大肆开展pos机业务。于是,催生了代办POS机业务,这些代办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和小广告等渠道层出不穷。中介人员与个别银行经办人员互相勾结,降低pos机的申请门槛,甚至出现了利用虚假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POS机的事件。

  针对pos机滥发而导致的非法套现现场,警方提醒银行在办理pos机业务时,严把准入关。建立现场调查制度,实地了解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情况,加强不定期检查;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约束特约商户的行为。而对疑似套现的交易增加监控力度,对商户交易量突增,整额消费频繁,以及出现与其经营产品性质明显不符的交易时,应及时调查处理。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表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人民网上海3月26日)
责任编辑:赵婷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