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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强奸致死案”网络蹿红 发帖者为泄不满

来源:东方今报
2010年03月30日08:28

  追责:法院已经报案警方尚未立案

  今报记者从洛龙区公安局了解到,尽管洛龙区法院已经报案,但是警方尚未立案调查。高书峰称:“他们可能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讨论以后再做决定。”

  洛龙区公安局宣传科科长王桂欣(音)私下与记者探讨了此事件的法律问题。他说:“按照现行法律,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的受害人往往是自然人,而法院是国家机关,同时这些罪名还要讲造成的后果。这些问题确实需要探讨。”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成永认为,“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是一种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以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的行为。如果攻击对象为个人涉嫌诽谤、侮辱罪;而对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不构成诽谤罪、侮辱罪。

  他说:“类似虚构事件的传播行为,当前刑法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该行为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我认为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对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

  另外,他提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运营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否则就视为共同侵权。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也倾向于公安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对原始发帖人进行惩戒。

  但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于律师、叶剑飞律师认为,此事件不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也不应当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扰乱社会秩序,通常要有实际的损害后果发生,比如洛龙区法院不能正常办公、不能正常处理案件等。所以,我们觉得不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发帖者”。

  他们建议,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发帖者名誉侵权,捏造虚假事实,影响法院公信力。不过,如果帖子本身让大家一看就知道是假的,也不能构成名誉侵权。这需要双方举证说明。

  探究:深层原因是发帖者对“追赶小偷致死案”不满

  “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并不是孤立的,通过对洛龙区法院最近新闻的分析,“空气稀薄”等网民得出:这是有人对“追赶小偷致死案”判决不满,借改编的假新闻娱乐洛龙区法院。

  3月24日,本报曾刊登新闻《男子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缓刑》。该新闻确实在网上引发极大争论,许多人认为:“这不是好心没好报吗?”

  今报记者对照发现,“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假新闻的写作格式与“追赶小偷致死案”一致。内容也十分相似:控词和检察院、法院名称都完全一样,从轻处罚的理由也一样。

  在“追赶小偷致死案”中,洛龙区关林镇的冯小强(化名)正在干活时,发现一名男青年要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便大喊“抓小偷”。同事冯高明(化名)骑摩托车带着曹天(化名)追去,喊话要求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曹天情急之下,抽出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抽打过去。男青年为躲避抽打,身体失衡翻车倒地,头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洛龙区法院对这起2009年4月发生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本是见义勇为帮同事追赶小偷的曹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经过调解,被告人曹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小强、冯高明共同赔偿被害人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曹天的辩护律师认为:死者偷车在先,曹天、冯高明骑车追赶,他们的目的很明确也很正当;追赶过程中,他们也曾经向范某喊话让停车。在喊话无效的情况下,曹天用皮带向范某抽了一下,但是由于两车之间相距较远,并没有打住范某,是范某由于个人原因,从高速行驶的摩托车上摔下致死,所以曹天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范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伤害范某的行为。因此,曹天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看法:

  “追赶小偷致死案”的判决没有错

  洛龙区人民法院对“追赶小偷致死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不能成立。

  成永律师解读此案认为,曹天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受害人的过错原则没有在判决中体现,是最大失误。受害人前期的过错行为,是一切后续行为的诱因和基础,而且刑法规定了受害人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处罚,民法也规定了降低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减少赔偿数额。

  不过,他认为,尽管判决并不尽善尽美,但是,法院在减轻加害人刑罚、降低赔偿数额方面都做到了。

  张少春律师解读称,自己基本同意这是意外事件,主要让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方面的救济,尽量不要判刑。不过,缓刑也算可以接受。

  于律师和叶剑飞律师认为,男青年对物品已经控制的情况下,曹天的行为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是事后抓捕的行为。如此一来,洛龙区法院的判决就没有什么问题。

  上述律师的看法虽不尽相同,但都倾向于洛龙区法院“追赶小偷致死案”的判决没有明显失误。而网络上的声音则几乎一边倒地不接受本是见义勇为却被判刑的结果,“这明显体现了一般网友在法律认知上和专业人士的差距,也体现了社会大众在法律常识上的欠缺。”张少春律师说,这个现象也印证了为什么重庆涉黑案中的许多律师被网友骂作“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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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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