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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草根”民主需把握三层关系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31日06:12
  中国的改革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都发端于农村。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体系的“神经末梢”,体现的是中国特色的“草根”民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亿万农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对农民,不仅要保障他们的物质利益,而且要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施行了十多年时间,现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是非常必要的。我觉得在法律的修订过程中有三个方面的关系要处理好:

  一是处理好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者之间的关系,防止重选举,轻治理。根据我们的调研,这部法律执行十多年来,大家对选举普遍重视,但是选举之后,制度如何保障运行,怎样保证事实上的村民自治,怎样实现民主的有效治理,这是当前农村很大的问题。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不仅要把民主选举决策中的问题处理好,而且要把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明确地提出来,比如说设立民主监督机构,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处理好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防止官治越位和民治缺位的问题。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是指导和协作的关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地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变成了领导与服从的关系,村委会变成了乡镇政府的“打工者”。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三是处理好村民自治中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关系,防止决策不民主、不科学,执行不受监督。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证村民自治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对分离与互相制衡,保障农民的自治权利。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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