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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实名举报限60天内办结 最高奖励三万元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0年04月01日04:42

  实名举报限60天内办结

  省纪委表示,今后将对其优先办理并“二次反馈”

  ■新快报记者 陈红艳 通讯员 粤纪宣

  今天起,广东将正式实施《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省纪委表示,今后将优先办理实名举报案件,并首次规定实名举报事项须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将获得3000-30000元不等的奖励。

  暂行办法明确,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超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

  此外,暂行办法还指出要对实名举报进行“二次反馈”。在收到群众署名信访材料后,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实名信访举报,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而针对实名举报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受理机关承办部门在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二次反馈”。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省纪委表示,提倡和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但纪检监察机关也并不排斥匿名举报。

  焦点问答

  五项保密措施保护实名举报

  重大案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正研究制订

  问:纪检监察机关怎样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答:暂行办法对此专门进行了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2)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3)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以保证告知书能够准确送达实名举报人手中。为了保护实名举报人的隐私,特别要求寄信地址只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5)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此外,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实名举报人,省纪委、省监察厅正在抓紧研究制订重大案件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

  新快辞典

  实名举报暂行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一般指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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