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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新规施行 北京推便民新举措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01日07:47
  结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11号令)的即将实施,我局将于4月1日推出暂住地可以申请摩托车驾照、取消摩托车驾照考试科目时间间隔、驾照逾期不超过2年的只通过科目一考试即可恢复、部分准驾车型延长体检间隔时间等一系列便民新举措。这些便民服务措施程序更加简化、办证更加便捷、管理更加人性化。

  贯彻公安部令,再推车管服务新举措

  2009年12月26日,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11号令),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我局结合111号令实施,将再推多项便民新措施,以方便市民办理车务手续。

  据我局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驾驶人群体数量多、增长快、流动性强、社会面广,截至目前,全市机动车已达418万辆,驾驶人已达582万人,近3年平均每年新增驾驶人55万余人,其中外省市暂住人员持有本市驾驶证达148万人。早在2008年10月,我局结合公安部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102号令)推出了16项便民措施,对长期以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中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各项便民新举措受到了社会各界、办事群众的广泛认可。此次,我局认真梳理了驾驶证管理工作中社会关注的热点,结合公安部新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11号令),再推多项便民新举措,简化驾驶证办事程序,切实为全市广大驾驶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如:对群众反映驾驶证审验周期的问题,依照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对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被注销等问题,提供了救济措施和帮助途径。同时,为促进人文北京建设、彰显人性关怀,按照部令要求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汽车身体条件。此外,针对目前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减少处罚扩大警告教育面,完善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以保障道路交通和谐顺畅。

  十项惠民新措,重点做到程序简化办证便捷

  按照公安部111号令要求,我局此次新推出的多项便民服务措施,将主要体现在程序更加简化,办证更加便捷,管理更加人性化。便民措施的主要内容是:

  (一)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

  (二)允许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申请驾驶证,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

  (三)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带助听设备后听力符合规定的人员申请驾驶证,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C1)和小型自动挡汽车(C2)。(如开车时不佩戴助听设备,发生交通事故时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四)取消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间隔时间限制,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五)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群众可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目前,本市居民均可申领摩托车驾驶证)

  (六)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七)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

  (八)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延期办理。

  (九)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十)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多、范围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减少了记分项目。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

  三个方面重点变化,便民服务更到位

  2009年,为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能力,我局推出了交管服务进社区、进单位,实行“一窗式”综合服务、增设首都机场车管服务站、推行互联网选号等多项便民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业务,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欢迎。针对本市驾驶人群体数量大、增长快等特点,每年有500多万人次的群众需要办理驾驶证业务,为更加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业务,提高群众对首都交通管理工作的满意度,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此次推出10项便民措施主要侧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简化办事程序,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随着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速增加,驾驶证业务办理模式需要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与要求。为更加突出“服务至上,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改进了工作方法,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驾驶证因逾期未体检、未换证被注销等问题,增加了救济措施和延期换证等人性化的管理规定,改变以前驾驶人逾期注销后需要重新申领的不便。

  三是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教育。为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总体执法要求,增强执法效果,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调整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和分值,对主观恶意小、对交通安全影响不大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适当给予减轻处罚,加大警告和教育力度。

  四项重点提醒,驾驶员管理更加以人为本

  结合公安部111号令实施,我局在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规范驾驶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管理制度,在此,我局提醒驾驶员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这次增加或调整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醒驾驶员要严格依法行车。如: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由一次记2分调整为记3分。同时,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记2分),以及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记6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记6分)等3种违法行为增加记分处罚。

  二是严格了补领驾驶证规定,提醒驾驶员在申办相关证件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以免造成新的违法情况。严格补领驾驶证规定,正是为了杜绝恶意补领驾驶证违法行为。规定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三是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我局提醒驾驶人应认真履行安全驾驶义务,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或者具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应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降低驾驶证准驾车型的,应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同时明确规定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些变化更好地强化了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对自身和他人都有好处。

  四是健全驾驶证审验规定,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我局提醒驾驶人应注意并遵守不予换发驾驶证的几种情况,以免耽误您的时间。这次变动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证审验的有关规定,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来源:北京市交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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