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降3.1%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4月01日08:23
本报北京3月31日电(记者刘泉)国家发改委、民航局今天公布了新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与调整前相比,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降低了3.1%。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改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据悉,各航空公司将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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