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广东省河源市东江水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持有的那张瓷土矿采矿证,河源市国土局副局长邰卫根明确地告诉记者:“这张采矿证是一张违反我国矿产资源法的非法采矿证,广东省国土局也明确指示我们要撤销这张非法采矿证。我们做过调查,东江公司取得这张采矿证只花了1200元钱。”然而,就是这张仅花了1200元钱取得的采矿证,却酿成了河源市8年多的一场纠纷,经过县、市、省三级国土部门多次调处和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多项程序,至今仍然没有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
那么,这张非法采矿证是如何取得,又为何难以撤销呢?
经济落后“守着金山‘讨饭’”
地处粤东北广东省河源市下属的双田村,是一个少数民族畲族聚集地区,由于这里土质贫瘠、交通不便,使村里的经济发展受到了极大影响。多年以前,村里集体所有的山上发现了瓷土矿,村民们十分兴奋,因为在这里开矿,他们既可以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也能在矿山劳动得到劳动报酬。
2002年10月24日,一家公司在河源市国土局拿到了采矿许可证,并开始采矿。这家公司开矿不久,东江公司突然向该县国土部门提出,东江公司是2001年7月6日在河源市东源县国土局(当时名为矿产局)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矿产局“一矿两证”属行政违法。矿产局在经过核实后,承认一矿颁发了两证,并指示这家公司停止生产。
记者就此事采访双田村原村主任蓝主任时,他对记者说,原来以为这只不过是个小问题,经过纠正就能解决,村里的一些村民已经到矿上劳动,解决了矿产证的事,村里的经济就会有转机。“没想到,这一等就是8年,我从村主任位子告老退休,新村主任还要等下去,不知等到哪年哪月。村里有个金山,就是靠不上,村里人还要‘讨饭吃’。”
现在的局面是,这个瓷土矿成了一个“烫手的山竽”,有了前一家公司投资数百万、矿山机械等都在南方的风雨中销蚀的结果,又有哪个公司敢到双田村投资建矿呢?
采矿证非法开证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等多项具体要求。所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资金和技术。
而河源市东江公司的采矿证,一共花了1200元,成了全国最廉价的采矿证。那么,这家公司为何能用这么少的钱拿到采矿证,他们的“法宝”是什么呢?
东江公司没有满足矿产资源法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换言之,公司只花了1200元在东源县矿产局买了一张采矿证,没有进行环境评估、没有进行安全监理、没有森林资源的评估、也没有对水资源的评估。总之,除了采矿证,一无所有。
东江公司为什么能以如此低廉的价格办下这张采矿证的具体情况已经不易知晓了,但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东检刑不诉(2008)第八号决定书,则能从侧面说明这一问题。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被不起诉人罗国琼,原东源县矿产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河源市检察院立案侦查。东源县检察院认为:罗国琼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指其为东江公司办理采矿证一事),但由于其后积极要求吊销东江公司的采矿证,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作出对罗国琼不予起诉的决定。
为了撤销这张非法采矿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10月26日专门复函河源市国土局,认为东源县矿产局存在越权发证和违规发证两大问题,其中就违规发证问题指出,东江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只有申请书、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既不按照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也无开发利用方案、资质证明及环保、安全、水利等部门的意见,办证资料不齐,手续不完备”,因此,东源县矿产局属违规发证,并责成河源市国土资源局予以撤销。
几番撤证法院判决难解纠纷
2002年9月10日,东源县矿产局以东江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内进入矿山建场为由,出具了东矿罚字(2002)第1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收回采矿许可证,注销了东江公司的采矿权。东江公司不服,向东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东源县矿产局的决定。东源县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东源县矿产局撤销东江公司采矿证的决定。
东江公司不服东源是法院的判决,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9月17日,河源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东江公司在矿山做了投入(据东源县矿产局的调查,东江公司仅搭了简易工棚,经评估价值900多元),“说明上诉人进行了前期劳动力的投入”,并依此判决撤销东源县矿产管理局的《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3年10月30日,河源市国土局给东源县矿管局下发了一份通知,认为给东江公司发放的采矿证存在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规定发证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责令东源县矿管局撤销此证。同年12月18日,东源县矿管局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以东源县矿产局无权出具年开采量超过3万吨的矿山许可证为由,决定收回、注销发给东江公司的采矿证。
东江公司不服这一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03年12月18日,东源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东源县矿产管理局收回注销东江公司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东源县矿产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源县矿管局发给东江公司的采矿证开采矿种与有效期均符合小型矿山的规定。虽然开采证上规定的年开采量为“3万立方米”(实际年开采量为5.4万吨左右),但法院认为,这一年开采量“应认定为错写计量单位,这个过错是由于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造成的,该过错责任应当由上诉人自己来承担”,不应由被上诉人东江公司法人代表承担。法院据此作出(2004)河中法行终字第26号判决,维持了东源县法院的判决。
东源县国土局不服这个终审判决,提出申请再审。2005年11月4日,河源市中院再审,判决维持(2004)河中法行终字第26号判决。
非法采矿证一拖八年仍难撤销
2006年7月28日,河源市国土资源局再次出具了关于依法撤销东江公司采矿许可证的处理决定。
对于这次撤销,东江公司法人代表再次向河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河源市政府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了河府复决字(2006)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东江公司法人代表“申请颁证行为并无过错”,“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则性错误”:1、经两级法院多次生效判决均认定行政机关撤销东江公司法人代表采矿许可证属错误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撤销这一采矿许可证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相冲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法制统一原则。2、被申请人撤销东江公司法人代表采矿许可证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据此,河源市政府撤销了河源市国土局的决定。
2007年9月14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就东源县采矿证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发出粤府法函(2007)589号函,对此案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建议“重点对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河中法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进行复查”,“建议河源市政府对(2006)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进行复查”。
记者为涉及这一采矿证的多起判决,到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该院表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访内容。记者发去书面采访函,到记者发稿时为止,尚未收到任何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