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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量刑 取消同案不同判

来源:大河网
2010年04月01日10:16

  昨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

  这意味着,今后,对于少年犯量刑有了可“套取的公式”,同案不同判现象将成过去式。

  有专家指出,《意见》的出台,同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形成制约,增加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从而使判决结果更加公正。

  据悉,省高院此举,在未成年审判领域,全国尚属首家。

  案例

  同一个案件两审判决落差大

  2008年12月9日晚8点,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一对情侣被抢走一部手机,价值540元。

  很快,犯罪分子丁某和15岁的阿兵(化名)被抓获。

  一审中,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阿兵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丁某及阿兵均提起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二审驳回了丁某的请求,改判阿兵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近年来,“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现象比较突出,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

  有数据显示,我国约80%的刑事案件信访都是对量刑不服的申诉。2008年,许多备受关注的案件也与量刑有关:许霆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再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等。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的,则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定刑幅度之内,怎么判都不违法,但判得轻或重,均可能导致一方不满,引发上诉或上访。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说,以往,在法定幅度内对个案究竟如何量刑,通常靠法官个人判断来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叫经验判决或者“估堆”判决。

  这往往会造成量刑落差较大的情况发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对策

  出台《意见》

  规范未成年人犯罪量刑

  这种现象引起了各界重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就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未成年犯因心智不成熟、社会认知不够,容易犯错误,尤其应该得到关注。”潘家玲说,去年6月份起,就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省高院刑一庭在河南各地展开调研。结果发现,阿兵的情况并非个案。

  潘家玲说,各地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问题上认识不一致、量刑不均衡,不少地区存在量刑过重、偏差较大的现象。

  “这既不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潘家玲说。

  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基本方针。历时大半年的调研结束后,昨日,省高院出台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具体量刑制定规范,比如,具有什么样的情节,规定出可以增加或减少基准刑的具体比例;有条件的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或者说,情节较轻的,尽量不让少年犯坐牢。

  在此之前,去年7月1日,我省还印发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规则(试行)》,明确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增设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调查和辩论程序。

  这样,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就有了程序和实体两个操作规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更科学规范。

  意义

  同案不同判将成过去式

  “案例雷同,结果不同。从适用法条上看,这些个案都没有办错,但把雷同的案例放在一起比较,结果不同确实难以让人心服。”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说,这也造成一些犯罪分子的不平衡心理,改造效果差。

  《意见》出台,积极意义更在于,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有效避免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

  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马新文认为,此次尝试改革了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少年犯同案不同判现象将成过去。

  传统量刑方法最大的弊端就是,判决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其结果自然会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况,有的甚至差异还很大。

  试行量刑规范化,同时可以科学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从实体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潘家玲直言不讳,量刑规范化,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大大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精确到了月。

  ■ 《意见》解读

  未成年犯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A 6种情况下 未成年犯可免刑事处罚

  《意见》规定,根据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包括下列6种情形: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B 未成年犯 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即便罪大恶极,少年犯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意见》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除罪行极其严重的之外,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其中,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罪犯,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成至6成。

  C “法盲”少年犯可减刑一到两成

  《意见》对未成年犯量刑总体走轻,比如,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的情形包括:

  未成年人确因家庭困难、生活所迫实施犯罪,且认罪悔罪;因对法律认识错误而实施犯罪;构成自首情节;犯罪未遂;积极退赃,未造成被害人较大损失的;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等。

  其中,因对法律认识错误而实施犯罪的,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的10%~20%。

  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韩轩解释,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不懂法,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比如一些校园暴力,有一些高年级的学生逼迫低年级的学生交零花钱。

  D 未成年犯尽量不判监禁刑

  《意见》规定,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罪名的,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比如,少年犯犯了盗窃罪,依据规定可以判处3年以下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今后,若确实需要判刑,则尽量不再同时判处罚金。

  “可以单处罚金”的,罪行较轻有支付条件的,一般优先单处罚金,尽量不判监禁。但罚金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被判处罚金的未成年被告人,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垫付罚金的,应当允许。

  E 《意见》会不会纵容少年犯罪?

  新出台的《意见》,多数条款对少年犯量刑处罚有减轻趋势,这会不会带来负面影响,有纵容少年犯罪嫌疑?

  “没有孩子生下来就是坏孩子”,潘家玲解释,他们调研发现,多数少年犯走上犯罪道路,都有一定的家庭或者社会成因在内,比如出自单亲家庭,家长无暇照顾或照顾不了。从这个角度来看,每个少年犯都有让人同情的地方,不单单是少年犯个人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应减轻对其的刑罚。

  对少年犯,应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方针。我国《刑法》对少年犯不适用死刑,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同时,相比全国,我省对少年犯量刑相对较重。《意见》对此作出相应调整。

  F 这些情况下,少年犯也要加重处罚

  潘家玲解释,在有些情况下,即便是少年犯罪,也是要加重处罚的,在基准刑基础上增加一定幅度量刑。

  比如下面几种情况:

  有犯罪前科;未成年被告是累犯;未成年被告人系团伙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未成年被告人教唆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系流窜作案;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以及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学校、当地基层组织对未成年人评价恶劣的情形。

  G 少年犯量刑,要看其一贯表现

  在《意见》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为了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人身危险性,应当由社会调查员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以及特定品行发表调查报告,并要求控辩双方对此发表意见。

  潘家玲解释:《意见》试行中,鼓励在少年犯案件中,逐步推行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犯所在的学校、社区、邻居等对他们的评价,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少年犯的本质,全面了解案情,作出准确的裁判。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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