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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将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4月01日12:20
  中广网北京4月1日消息(记者刘天思)公安部4月1日上午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情况。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局长郑百岗介绍说:“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2月起至11月底,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

  一、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是公安部深入推进“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管理的重要举措

  警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涉案车辆管理是公安执法的重要环节,直接体现公安机关规范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警车和涉案车辆的规范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事关执法规范、事关公安队伍形象、事关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一件大事来抓。2006年11月,公安部修订并公开颁布了新的《警车管理规定》,统一警车外观制式,严格警车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此,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有了明显提升。

  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在警车使用方面,仍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个别民警耍特权等问题;在涉案车辆管理方面,仍存在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扣押、处置涉案车辆,侵犯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形象。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多次强调指出,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要从涉及群众利益的小事做起,从解决群众最现实、最急迫的问题入手,满腔热情地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为进一步整肃公安机关警风警纪,进一步树立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公安部决定,从今年2月起至11月底,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二、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下大力气解决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安部党委对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孟建柱同志多次作出批示,指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很有必要,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2月2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纪委书记、督察长刘金国对专项治理作出具体部署。3月3日,刘金国副部长主持召开视频调度会,听取各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就下步工作再次作出部署。目前,公安部已印发了总体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刘金国副部长任组长、各有关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的重点包括:

  在警车管理使用方面,重点治理解决10类问题:

  一是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是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三是转借警车、牌证的;

  四是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

  五是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六是擅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或者安装警灯、警报器的;

  七是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八是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九是警车私用,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的;

  十是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在涉案车辆方面,重点治理解决3类问题:

  一是违法扣留、扣押的;

  二是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三、公安部采取强有力的督察措施,确保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公安部提出了“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硬性要求。即:

  6月底前,对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公安机关警车,要补办相关手续。不能办理的,一律由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收回;对擅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或者安装警灯、警报器的,一律恢复原车外观,拆除并收缴警灯、警报器;对喷涂的警车外观标志、安装的警灯、警报器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收回警车牌证;对使用的警车为报废、拼装的,一律予以强制拆解、报废;对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的,一律依法没收销毁;对挪用警车牌证或将警车、牌证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一律责令纠正,限期追回;对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要坚决改正;对使用的警车为走私、盗抢车辆的,要依法查处;对在执法办案中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扣留、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退还车辆所有人。

  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行为;严禁警车私用,以及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违反“两个严禁”的,首先停止执行职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强有力的监督检查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同步跟进,及时发现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除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使用中的隐患漏洞。专项治理开展以来,公安部已先后派出3批共计13个工作组到各省(区、市)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近期,公安部还将采取“解剖麻雀”、抓典型的办法,组织力量对重点省份开展突击式、地毯式的督察。

  四、公安部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将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2月5日,公安部专门公布了专项治理工作的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对举报有功人员,公安部将实行一定金额的奖励。目前,按照公安部要求,省、市两级公安机关也都公布了有关举报电话。

  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6262212

  传真号码:(010)66262277

  邮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警务督察局专项治理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41

  附:

  警 车 管 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8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警车号牌样式说明

  一、警用汽车号牌为单排结构,尺寸为440mm×140mm,分为前、后两块号牌。颜色为白底(反光)黑字。号牌的登记编号由七位字符构成: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位为字母表示地区;第三位为A、B、C、D和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第四位至第六位为注册编号;第七位为红色反光“警”。第一与第二位之间为间隔符,前号牌间隔符为圆点(警车号牌专用准产标记),后号牌间隔符为横杠。数码和间隔符横杠为黑色。
  图一汽车前号牌
图二汽车后号牌

  二、警用摩托车号牌为双排结构,尺寸为220mm×140mm。第一位至第二位在上排,第三位至第七位在下排。号牌与字符颜色、排列顺序及含义与警用汽车号牌相同。
图三摩托车号牌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的警车号牌与北京市相应系统共用第三位专用代码;公安部的警车号牌为“京·AO×××警”。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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