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们正在水库地上紧张施工,搭建建筑物。本报记者王嘉宁摄
本报讯 (记者段修健)几天前,通州区宋庄村村民老廉收到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的回复,回复中称,老廉举报的360亩地块内所建建筑物,均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宋庄村委会涉嫌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并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
宋庄村党支部则表示,出租土地合法,相关部门已撤消了处罚决定。
360亩地出租50年
上个世纪50年代末时,通州区宋庄村北部建成一水库,后被填平变为土地。这片土地紧挨小堡村,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和果树等,当地人俗称为“水库地”。
村民老廉提供的一份宋庄村《村务简报》表明,2007年5月18日,宋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360亩水库地出租给小堡村,租期50年。小堡村拥有水库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宋庄村,该片土地的用途是由“宋庄村、小堡村和承包者共同开发,整体由小堡村去包装运作。”
简报称,此次出租的前20年,年租金为每亩2800元,后30年则每亩每年4000元起租,每5-10年租金递增5%-10%。
地面建筑物均未审批 “耕地怎么能用来搞房地产?”村民老廉等人发现,水库地出租后,小堡村改变了土地用途,盖起了房屋,欲建立艺术园区搞开发。他们认为此举涉嫌违法,于是,从2007年开始,他们多次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
几天前,老廉等人接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信访办公室发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意见书》(简称《意见书》)。《意见书》回复,关于该村村北土地租给小堡村变相搞房地产开发问题,经查,2007年8月,宋庄村委会与小堡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目前地块内建的建筑物均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宋庄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出租集体土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已于1月18日下发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昨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办公室相关人员证实,《意见书》确为该局相关职能处室下发,但拒绝了记者的其他采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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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说法
宋庄村称已经“没事了”
昨日11时许,记者探访发现,水库地上已盖起近20座各式楼房,工人正在部分楼房外粉刷墙体。施工现场的西侧,立着一块效果图的牌子,上面写着“宋庄小堡村艺术园东区鸟瞰图”。
宋庄村党支部王姓委员称,水库地原确属耕地,出租给小堡村经营开发,是由村两委(即村支部和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合乎规定和程序,不存在问题。相关部门都曾到村里进行调查,下发过《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方面提交了村民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处罚也就撤了,没事了。”王委员称,出租后,宋庄村不负责管理土地实际用途。若有问题,被追究的也应是小堡村,与宋庄村无关。
而小堡村村委会周姓副主任则表示,不知道租赁宋庄村土地被改变用途一事,并称村民举报的应是“胡说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