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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立法监管霸王条款 11类合同使用前须备案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4月03日11:23

  法制日报讯 记者吴亚东 使用消费券就餐不找零、不在指定点维修汽车厂家不承担责任、购房时须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今后,当您的权益再受到此类“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的损害时,可依法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格式条款合同监督条例(草案)》。

  格式条款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且权利义务条款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规定11类“霸王条款”较泛滥的格式条款合同在使用前须送样本备案审查。这些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宾馆、酒店、旅游、医疗等服务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贷款合同;运输合同;商业保险合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商业性培训合同;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根据草案规定,经过审查的合同样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其网站或其他媒体对外公布;没有通过审查的合同样本,提供方须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查;公民如认为某合同损害自身合法利益,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若合同提供方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以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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