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决定”张冠李戴被判违法
永丰一男子因身份被哥哥冒用成劳动教养对象 为名誉权状告上海市劳教委
核心提示
3月的最后一天,在广州打工的张宏宇(化名)深深地吐了口气,他很想对身边每个走过的人说——“我没有被劳动教养过。”
2010年,回永丰县老家过春节的张宏宇看见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称上海市劳教委)寄来的劳动教养通知书,通知书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和他的一模一样。
自己一直在广州打工,没去过上海,怎么会被劳动教养?气愤不已的张宏宇一纸诉状将上海市劳教委告上法庭。春节后,永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上海市劳教委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据悉,该案在江西尚属首例。
江西首例“劳动教养决定”被判违法案在永丰落下帷幕
人在广州打工却被上海劳动教养
1973年出生的张宏宇家住江西省永丰县,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广州打工。
2009年10月,张宏宇突然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说家里接到一份上海寄来的对他进行劳动教养的通知书。“什么?我被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愣了一下后,张宏宇马上斩钉截铁地说:“不可能,我一直在广州打工,没去过上海。他们搞错了。”
挂断电话后,张宏宇也没把这事放心上。但2010年回老家过春节的张宏宇却亲眼看到了这份劳动教养通知书。“怎么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都跟自己的一模一样?”惊诧不已的他暗自寻思,“是不是自己的身份被别人冒用了?”
谁会如此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而且明目张胆地骗公安人员呢?张宏宇对自己熟悉的人逐个回忆排查后,将目标锁定为比自己大4岁,在上海打工的亲哥哥张志明(化名)。通过打听,他得知哥哥张志明确实因盗窃,被上海市劳教委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
“哥哥在劳教,用的却是弟弟的名字,上海市劳教委未核实清楚身份就作出决定书,这也太不负责任了。”气愤不已的张宏宇一纸诉状将上海市劳教委告到永丰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海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处罚决定。
3月30日,该案审判长、永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于清山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上海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的对象是张宏宇,但现在张宏宇不符合劳动教养的决定,劳教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合法的名誉权,所以原告张宏宇具有起诉权。”
案件受理后,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被告上海市劳教委。收到法院寄送的行政起诉状后,上海市劳教委再次向已劳教人员“张宏宇”核实身份信息。知道自己冒名顶替的行径已被拆穿,“张宏宇”不得不供认自己的真实姓名是张志明,张宏宇是亲弟弟的名字。
哥哥谎报身份冒充弟弟
查清了张志明的真实姓名后,上海市劳教委作出了复查决定书,复查书中称,“违法人员张志明到案后,在调查期间冒名张宏宇,故本会认定张宏宇犯有盗窃行为的主体有误,实际实施盗窃行为的人系张志明”。
那么,张志明是如何骗过上海市劳教委身份核查的呢?
上海市劳教委称,2009年8月30日,张志明因在上海市闸北区盗窃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张志明自称是张宏宇,1973年11月生,户籍所在地是江西省永丰县。
第一次询问,张志明回答的内容与张宏宇户籍上的内容丝毫不差,公安机关并未起疑心,但在接下来的几次问询中,公安机关发现了破绽,在问到张志明历史上是否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时,张志明不知为何却回答了自己的真实记录:“因出售淫秽物品2001年9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8年12月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发现记录内容与名字不符的工作人员再次询问张志明的姓名,张志明称前两次被拘留时自己报的是乳名张志明,这次报的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张宏宇,“以为两个名字都是可以的”。
为何两个名字的出生年月一个是1973年11月一个是1969年9月?公安机关曾就此继续追问。张志明解释:“我1986年底当兵时把出生年月日改了,再者我们老家有几个张志明,所以我改成了张宏宇,前几次拘留,我用了以前的名字。”
公安人员进行了多次询问调查与核对,并调取了户籍地的户籍证明。但由于张志明对张宏宇的身份情况十分熟悉,公安人员并未发现张志明所述的身份信息为假。
2009年9月,上海市劳教委认定“张宏宇”犯有盗窃行为,对其作出收容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的决定。
劳动教养决定被判违法
2010年春节后,永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海市劳教委在答辩中称:“之所以造成劳动教养决定书上认定了张宏宇的身份信息,完全是被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张志明谎报身份信息所致,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过程中并无过错。况且,张宏宇与张志明是亲兄弟,通过户籍照片也难以辨别出两人长相的不同之处。上海市劳教委在多次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了张志明自报的身份信息。”
而且,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上海市劳教委为了保护张宏宇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复查决定书》,将原具体行政行为中张宏宇的身份信息变更为张志明的身份信息,将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涉及张宏宇身份的相关信息的内容也一并予以了更正,并通知了张宏宇、张志明及相关单位。
上海市劳教委最后强调:“此案实际被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张志明并未提起上诉。望法院从节约司法成本角度出发,劝说原告张宏宇撤回起诉。”
张宏宇并没有听从“劝告”,他没有撤诉,执意要为自己的名声“讨个说法”。
2010年3月,永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张志宏不符合劳动教养决定,被告上海市劳教委对张志宏以盗窃行为收容教养一年零三个月,事实不清,处罚对象错误,被告提出其作出该劳动教养决定是由于实际被劳动教养者张志明冒用了原告张宏宇的身份信息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原告张宏宇要求撤销上海市劳教委2009年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于清山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最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海市劳教委于2009年作出的对张宏宇进行劳动教养的决定违法。
判决送达原被告双方后,15天的上诉期内,张宏宇和上海市劳教委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正式发生效力。
至此,江西首例“劳动教养决定”被判违法案落下帷幕。
“劳教决定”张冠李戴不是不可避免
据了解,被告上法庭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绝不止上海市劳教委一家。2007年10月,洛阳“劳教人员”陈超状告当地劳动教养委员会,指称劳动教养制度违法,称:“‘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不能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
劳动教养制度为何屡屡被诟病?
据了解,劳动教养制度的管理机构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目前由公安、民政、劳动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但实际上,公安机关既是劳教的审批机关,也是对不服劳教决定而申诉的复查机关,同时又是错误劳教的纠正机关。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更有专家指出,劳动教养制度针对的是被惩罚对象,但却未针对实施者的限制和制衡,在权力的膨胀下,其早已超越了规制,成了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正是这种缺乏监督的运行体制,导致相关部门在发现疑点、问题时,缺乏深究、查明真相的动力。哪怕工作做仔细点,和张宏宇户籍所在地亲自核实下,这种张冠李戴的“劳动教养决定”也就可以避免了。文/图 肖丽华 记者刘星(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