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责干部2年“冷冻期”不能走过场 应变成“反省期”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4月06日11:31
让两年“冷冻期”变成“反省期”
日前,中央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其中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突击提拔者将被追责。
中央将被问责干部的“冷冻期”设置为两年,有着现实合理性,既是对干部的关爱和保护,也是一种科学管理干部的理性思维。但是,如果不能有效而又充分地用好“冷冻期”,对被问责干部真正形成心灵上的触动,两年的时间依然有可能“走过场”。
毕竟,两年的时间一晃而过,在仕途上耽误两年或“原地踏步两年”,对一些官员今后任职和升迁影响并不很大。如果两年时间一到,被问责干部未经认真考察,就很快得到重新使用或提拔,就会弱化问责的严肃性,对于一些未被问责、工作突出的干部是一种不公。因此,让有限的两年时间真正发挥好教育和惩戒干部的作用,是问责是否真正到位的关键。笔者以为,应该让两年的“冷冻期”成为被问责干部的“反省期”。
把“冷冻期”变为“反省期”,有利于强化问责。干部在“冷冻期”内必然会有着更大的心理负担和负疚感,有利于他们的“洗心革面”。在“反省期”期间,对被问责干部的表现,应设定出一个更加严格的考察考核标准:在这两年里,究竟从事了什么样的工作、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干出了什么样的成绩,其思想上对原有问题有了什么样的认识,是否真正吸取了教训等等。同时,也很有必要在“反省期”内引进民意评价。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让群众来评判一下,被问责的干部究竟有没有水平、有没有能力,有没有吸取教训、痛改前非,还能不能担当重任,不妨交给社会公众尤其是他身边的群众来衡量评判。如此,既能让干部任用程序更严格,也能强化被问责干部以民为本的观念,有效甄别出哪些是符合条件、可以重新复出的干部。
只有有意识地将两年的“冷冻期”当成干部的“反省期”,才能让问责不走形式、不是“挠痒痒”。对于那些没有真正发自内心反省,也不符合再任职条件的干部,即使他度过了两年的“冷冻期”,也应该断然拒绝其复出。(河北石家庄 毕晓哲)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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