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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出台行政法规规范海洋观测和预报活动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06日16:38
  人民网北京4月6日电(记者秦佩华)为了加强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活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海洋资源,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了《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是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工作的正常开展。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在所管辖海域组织实施并具体管理有关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和海洋预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使用的观测设备和观测获取的数据、资料,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公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统一发布;海洋预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公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公众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其中,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发布公众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4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gc@chinalaw.gov.cn。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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