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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着力稳定房价 开发商半年内不准调价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07日21:08
  中新网扬州4月6日电(记者崔佳明)稳定房价,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日前,江苏扬州出台“房价备案制度”,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在销售前必须确定当期商品房的最高平均售价,并向物价部门提前备案,原则半年内不得调高价格,此举为江苏首例。

  “"备案价"就是最高平均售价。”扬州市政府物价部门官员今天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实施房价备案将会对开发商随意定价、频繁提价的行为有所限制,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备案价不等于核价,更不是政府定价。”该官员如是说。2008年底,江苏省决定,暂停普通商品住房核价制度,意味着,房价暂时退出了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属于市场定价。

  据介绍,房产开发企业向物价部门申请备案的价格为“当期平均价格”,即此批申请销售的所有房屋的平均价格。在这个价格的基础上,各套住房可以根据楼位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等,确定最终的到户销售价格。

  该官员表示,物价部门对开发商上报的备案价格,按“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因素,兼顾购房者的承受能力”的定价原则准予备案。如果在成本核算时,发现开发商的利润过高,将对其进行必要的疏导,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据介绍,扬州政府主要是对土地、建筑、配套费用、基础设施等6项成本因素进行审核,并参考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其它则主要根据市场因素。备案后开发商必须在其销售大厅公示房屋的备案价格,同时,物价部门也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备案价格。如果开发商不按照备案价格进行房屋销售,当地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对其进行处理。

  “房价监管光靠物价一个部门、一项政策是不够的,需要房地产、国土局、建设、规划、金融等多部门重视齐抓共管、政策配套才行。”该官员坦言。

  此间业内人士认为,房价备案制的出台表明了扬州政府对调节房价、稳定房价的坚定态度。同时,扬州“房价备案”既让开发商拥有在一定范围内的自主定价权,又在备案的基础上对开发商“暴利”进行控制,此举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扬州出台的房价备案制度中显示,除了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限价商品房、政府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扬州市区的普通商品房都被纳入备案范围,也就是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项目都在管理范围内。同时,目前已经开盘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同样也在新政的约束之中,这些企业必须按实际销售价格于4月20日前,向物价部门申报备案。备案后同样在半年内原则上不许涨价。

  据介绍,在南京、苏州等城市房价快速上升的同时,扬州的房价涨幅一直比较平缓。有专家评议说,虽然这种做法似乎与价格管理的法律规定有冲突,但很合民意,在当前房价高涨的时候出台这个政策,会受到购房者的欢迎。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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