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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百年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4月08日03:09
  本报讯(记者陈荞)昨天,民政部发布《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可永久保存。

  民政部称,为规范因战、因公、因病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保障伤残抚恤人员的合法权益,本办法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具体集中存放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根据该办法,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保管期限从当事人初次认定或者申请材料形成之日起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保管期限届满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直至永久。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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