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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安厅司法厅专题会商媒体反应“两不管”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04月08日05:24

  公安厅司法厅专题会商“两不管”

  省公安厅昨就本报报道作出积极回应:将尽快拿出方便公民办理证明的措施

    ■更多人反映:拿不到证明,到银行上班被卡

    昨天上午,市民陆女士给记者来电说,她是第一个向报社投诉的市民欧先生的妻子,丈夫已因有事先行飞赴广州,她则因急于办证明,7日上午又到南湖派出所和南京市公证处,但这两家都维持以前的说法,她不知证明何时能办下来。

    无独有偶,市民陈小姐昨天下午也给本报来电反映同样的问题,陈小姐的户籍在浦口区沿江镇,她刚被安徽一家银行聘用,对方要求她出具一份由公证机关公证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昨天她到浦口区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时,也是在公证处和派出所之间跑了两个来回。由于录用她的那家银行要求她必须在本周提交该证明,所以她非常着急,先后赶到南京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希望能尽快办到证明。

    对于公安机关提出的不让市民直接办理相关证明,是怕有人会乘机“涂改、伪造”的说法,陆女士感到不理解。她说,在需要派出所填写和盖章的表格上方,有这样的文字说明:“该国驻华大使馆(移民局)要求其提供警方证明,请将有关内容填入下列表格,内部传递给我们(如当事人未受过刑事处分,亦可密封后交其带回)。”如果公安部门对此还不放心,还可以在传递和密封上采取更加安全的措施。即使要修改规则,两家单位也应该做好准备和协调工作,不能“为难”市民。

    ■公证处表态:公安厅“新规”与《公证法》冲突

    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的陈勤慧副处长表示,省公安厅的“新规”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是强加给公证部门的一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义务,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冲突。《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也就是说,公证机关只是对申请人申请的需要证明的事项进行公证,如果要公证处到派出所去办申请等手续,则是混淆了申请和证明二者间的关系。再者,目前南京全市一年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几万起,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全市只有十一家公证机关,申请人来自全市各个地方,南京城区范围分布广,如雨花台区的公证处要到栖霞区某一个派出所去盖章,则要半天时间,万一去了经办民警不在,还要再跑。所以说,从操作层面上说这也是不可行的。

    陈勤慧还说,他们此前得知公安厅将出这样一个规定时,就向省司法厅进行了反映。“新规”是从4月1日起实施的,由于随后就是三天的清明小长假,因此矛盾还不突出。6日上班第一天,问题一下子爆发出来,有的市民希望公证人员能和他们一起到派出所去办理申请等相关手续。虽然公证机关也理解市民焦急的心情,但关键是公证机关既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义务,所以还希望能得到市民理解。而除南京外,据在苏州、无锡等地的同行说,他们那里也遇到同样的问题。目前,司法部门除积极和公安机关进行协调沟通外,已经向省政府法制办打了紧急报告。

    ■公安厅回应:已与司法厅会商,尽快拿出改进措施

    昨天下午,记者将市民和相关各方的意见反馈给省公安厅,引起他们的重视和回应。

    当日傍晚,省公安厅给本报发来一份传真材料表示,关于公民因出国、就业等事项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问题,省公安厅十分重视,目前已与省司法厅的公证管理部门联系,双方就此进行了专题会商。

    省公安厅方面表示,他们将按照既要规范管理又要方便群众的原则,研究具体的处理办法,并将在近期尽快拿出具体措施,确保公民能够顺利地办理相关事务。

    公安部门修改办事规则却没和公证机关协调好,导致想办出国手续的市民开不到“无犯罪记录”证明。本报昨天A11版刊出《市民出国开证明遭遇“两不管”》的报道后,引起有类似经历的市民和相关部门的反响与共鸣,法律界人士也就此发表观点。

    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表示,省公安厅的“新规”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冲突。昨日傍晚,省公安厅给本报发来一份传真材料表示,将在近期尽快拿出具体措施,确保公民能够顺利地办理相关事务。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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