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展示所购虎图 |
苍茫的暮色中,夕阳的余辉微微泛红,一只体态雄健的老虎匍匐在萧瑟的山岗上,仰望远方。
当5尺长的卷轴在法庭上缓缓展开,旁听席上的目光全部聚焦于此,并不时传来小声赞叹:“好美呀!”
然而,赞美声显然并未让这幅画的买家———三瑞(北京)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高兴起来。这幅名为《远瞩》、署名画家冯大中、发票上写明“书画原作”的工笔虎图,在售出两年后竟被冯大中本人指为赝品。
三瑞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画款80万元,赔偿损失20万元。4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中,双方对案件的事实、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存有很大分歧和争议。法官两次中途休庭进行合议,光是法庭调查就持续了近一个小时。
质疑“庭上画”出身
按三瑞公司的说法,2007年12月,其从被告处花了80万元购买一幅署名冯大中的虎图,被告开具发票写明“书画原作”。直至2009年12月,原告准备委托拍卖此画时,经与冯大中本人核实,此画并非其原作。冯大中出具了亲笔证明:此图为赝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国有公司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欺骗收藏人。
被告在庭审中反复表示:“不确定原告主张为赝品的画作是否从我公司处购买。”
被告的一位委托代理人认为,从被告方卖出此画至今已超过两年。这么长的时间,完全有可能对原画进行临摹,况且这幅画是否一直在原告手里还是个疑问。“我们很难相信冯大中本人看过的就是当初售出的那幅画。”
“刚才在法庭上出示的画是否为你公司当日售出的画?”法官再三追问被告。
“不是。”
“那你方原来售出的画与当庭展示的画有什么区别?有没有证据证明这幅画不是你们当初售出的画?”
“我们认为完全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没有证据证明。”
在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时,被告认为“毫无意义”,明确表示反对。
是否赝品谁说的管用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于作品的检验也存重大争议。
被告方认为,原告在购买该画之前请画家牧野对画作进行鉴别,确定为真迹后才购买的。“出售当日,我们只给原告开了收条,承诺一周之内可以退还作品。一周后,原告无异议,我方才开据了发票。”
被告方还指出,买受人有及时检验的义务。“购买画作后两年内均没有向我方提出过此画为赝品,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质量检验期和诉讼时效。”
“我们并没有明确约定该画作的检验方式、检验期限以及质量异议期限。”原告方代理律师说,原告方直到2009年12月才知道该画为赝品,并没过诉讼时效。
在检验方式上,原告方表示,经过咨询鉴定机构,当代书画作品真假是以现在健在的书画作家的鉴定意见为准。画家本人的确认效力高于其他证据。
但是被告既不认可原告所提交的冯大中的签名,也不认可原告所称“冯大中见过该画的原作”,认为原告方律师在这一点的表述上与交换证据时的不同。根据法官出示的证据交换时的笔录,原告方并没有像被告所指的,有“冯大中未见过此画”的表述。
保真义务各说各话
标明“书画原作”,卖家究竟有没有保真义务?双方的观点大相径庭。
“他们开具的发票上白纸黑字写着‘书画原作’,就应该负有保真的义务,否则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方律师态度很鲜明。
被告方却反驳:“书画作品买卖有其特殊性,买方有严格的注意义务,卖方并没有义务一定保证出售的是真品。”
为了证明这一观点,被告方举了北京法院网上的三个案例,指出在这些案件中,法院都判定应该由买方来承担购买赝品的风险。同时被告方还指出所谓“书画原作”就是指不是复制品,“能保证是人工画上去的”。
“画家也可能不认自己的画,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我们告诉过原告由你来鉴定,由你来对这个画的真伪负责,我们又不强买强卖。”休庭的间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鉴于原告申请鉴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在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