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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县委书记投资为名受贿 腐败手段不断翻新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10日09:24
  2009年11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原县委书记林昌源,利用其担任尤溪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汽车销售、投资运作、款项支付及人事任免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98.9万元、港币2.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01.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林昌源没有提起上诉。

  至此,这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投资为名收受贿赂的新型受贿犯罪案终于落下了帷幕,成为《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之后,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利用这两部法规成功查处的首例典型受贿案件。

  嗜好投资

  翻开林昌源案件的卷宗,细心的人们会发现,“投资”这个词出现的频率相当高。现实生活中,“投资”也是林昌源口中的高频词:对公,他鼓励干部投资;对私,他带头投资,并以投资为名收受贿赂。

  1996年至2007年,林昌源在尤溪县县长、县委书记的岗位上工作了11年。在这11年间,他提出了以“三个一”项目工作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所谓“三个一”项目工作机制,即尤溪县县级领导一人负责引进一个投资项目,机关一局负责引进一个投资项目,每个乡镇引进一个投资项目。

  为了推进这个项目工作机制,林昌源置中央禁止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令于不顾,先后主持制定了《尤溪县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等多个文件,鼓励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在岗、离岗领办创办工业企业,并把在岗、离岗创办企业作为个人优先提拔任用的条件。例如,尤溪县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在岗离岗领办、创办(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工业企业的实绩,作为优先提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科级后备干部一般要有领办、创办或投资入股(5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实绩,方可提拔任用。”一时之间,尤溪县的大小干部人人念起了生意经,大家每天谈论的都是“你投资了多少、任务完成了没有”,而作为一个公务人员应该追求的积极向上、无私奉献的精神荡然无存,相反,与民争利、强行入股、收受干股的现象日益增多,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在鼓励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同时,林昌源亲历亲为,带头搞投资。他将自己的大部分精力放在投资项目上,对日常工作应付了事,对百姓生活漠不关心,对干部疏于管理。在尤溪县人民的眼里,这位县委书记与其说是党的领导干部,倒不如说他是一位“红顶商人”。

  投县委书记之所好,一些不法商人想方设法拉拢腐蚀林昌源。尤溪县某冶炼厂是一家生产电解铅、氧化锌的污染型企业。为了得到林昌源的庇护,冶炼厂的董事长肖某来到林昌源家登门拜访,并欲将2万元钱留下,被林昌源当场拒绝。肖某意识到直接送钱行不通,于是脑筋一转,邀请林投资冶炼厂,并承诺按照30%左右的比例给予固定回报。果然,林昌源欣然接受,随即投资20万元。入股后,林昌源利用手中权力为肖某效力,不但帮助冶炼厂协调用电、批项目,还帮助肖某解决了县政协委员身份。而正是这个冶炼厂,从2003年以来,在林昌源等人的庇护下,一直使用国家在1999年就明令禁止的烧结锅工艺,终于在2006年酿成了尤溪县七里村血铅事件,导致200多名村民铅中毒。

  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不同,林昌源的许多投资项目,自身并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参与生产经营。即使有些项目有实际出资,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投资资金基本上在半年内就撤回,并在未产生实际利润的情况下索要巨额分红。因此,投资只是林昌源收受贿赂的遮羞布,投资的背后则是肮脏的权钱交易。

  收受干股

  收受干股是林昌源的一种敛财手段。所谓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林昌源通过非法收受他人提供的干股、以股份分红的名义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4.41万元。

  2003年初,尤溪县国土局下属某拍卖行实行改制。该拍卖行主要负责人陈某邀请林昌源参股该拍卖行。对于有利可图的事情,林昌源从来都不错过,于是他连想都没想便答应了,但同时林昌源表示自己“身上没带那么多钱”。陈某心领神会,当即表示他会处理。后来,在林昌源夫妇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拍卖行出具了一张以林昌源妻子谢某名义持有拍卖行2万元股份的出资凭证。2003年至2007年间,林昌源以所持有的2万元股份,8次收受分红款项11万元。其间,林昌源多次利用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拍卖行介绍业务。2006年,林昌源主持拍卖县某地块时,直接指定该拍卖行承接该拍卖业务,使得拍卖行从中获取拍卖费200万元。此外,林昌源还帮助将拍卖行负责人陈某调到县国土局工作。

  2003年底,林昌源的妻子谢某与徐某、陈某等人合作经营尤溪县某大酒店。2004年,该大酒店中标尤溪县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因股东之间发生争议,谢某等人退出房地产项目股份,专门经营大酒店,徐某、陈某等人则退出大酒店股份,专门经营房地产项目。其间,徐某为该房地产项目增加容积率等事项请求林昌源帮忙,并向林昌源夫妇承诺为谢某保留该房地产项目股份。林昌源夫妇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取得该房地产项目30万元的股份。2006年6月,谢某提醒林昌源该房地产项目已快完工,应该有分红。林昌源遂以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归还为由,向徐某索要分红款20万元。由于此时该房地产项目并未分红,徐某让林昌源跟另一股东陈某联系。当日,林昌源让陈某从该房地产项目中汇款20万元到其亲戚邓某账户(该账户实为林昌源所有)。同年12月,林昌源又收到徐某以30万元的空股按5%的比例分红的1.5万元。林昌源共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非法收受财物21.5万元。

  此外,林昌源还在2002年至2004年间,未实际出资而获得某石材公司8000元股份,并获得分红款1.9万元。

  合作投资

  合作投资,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违纪行为。合作投资包括合伙投资和借款投资两种方式。林昌源通过这两种方式,共非法收受他人的垫资款项及分红。

  2004年初,尤溪县矿业集团原副总经理陈某等人欲合作承包尤溪县某矿业公司。为得到时任尤溪县委书记林昌源的帮助,陈某邀请林昌源入股矿业公司,并先行代垫出资款39万元,以谢某名义投资矿业公司并持有公司15%股份。后来林昌源实际出资20万元,其余19万元仍由陈某代垫。2004年至2006年间,陈某以分红、退回股份本金形式,将自己代垫的19万元及相关分红分三次送给林昌源91.5万元。林昌源以此方式收受了陈某代为出资的19万元。其间,林昌源还为陈某调任县政协经济科技办副主任提供了帮助。

  为掩人耳目,林昌源将合作投资做了进一步延伸——借款投资。这是一种借款人不实际出资,而是向请托人所在公司借款投资于该公司并参与分红的违纪行为。与合作投资相比,违纪行为人一般都支付一定的利息,形式上更为隐蔽、合理,但本质也是一种受贿行为。

  2004年初,尤溪县汤川乡政府决定将所持有的某水电站的33%股份增值转让给乡、村两级工作人员。时任汤川乡书记兼该水电站董事长的郑某为了能得到林昌源的关照,便邀请林昌源夫妇投资。其后,林昌源夫妇以其儿子林某的名义,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采用向水电站借款13.5万元(该款来自于水电站向银行贷款)购买水电站股份的方式,持有该水电站10万元的股份。2006年1月,林昌源得知上级机关在检查领导干部入股之事,便让郑某办理了退股协议。同年2月,水电站向股东回购80万股份,林昌源妻子谢某经与郑某商议后又采取同样手段,先以其子林某名义存入10万元而持有该水电站10万元的股份,而后再从该水电站借出10万元。2004年7月至2006年9月间,林昌源共从这个项目中获得分红款5.4万多元,扣除借款利息2.7万元,实际受贿所得2.7万多元。其间,林昌源为郑某提拔副处级干部、尤溪县副县长提供帮助。

  虚假投资

  如果说收受干股、合伙投资和借款投资等投资敛财方式,由于没有实际出资容易被人识破,那么,林昌源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投资敛财方式,即虚假投资。在使用这种投资方式时,林昌源象征性地把资金打到所投资项目的账户上,但是,又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出撤资要求,并在投资项目未产生任何利润的情况下要求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林昌源通过这种方式共收受贿赂70万元。

  开发商丁某在尤溪县投资了两个房地产项目和两家矿业公司。2003年至2006年间,林昌源利用担任尤溪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对丁某的矿山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矿山安全等方面给予诸多的关照。为了表示感谢,丁某曾两次欲送钱给林昌源,都被林昌源拒绝了。但是,这并不代表林昌源放弃了向丁某索取的机会。2005年4月,林昌源以其儿子林某的名义“投资”20万元于丁某所开发的福州某房地产项目;同年8月,林昌源以购买房子急用钱为由,在“投资”仅仅4个月的情况下,要求收回20万元的投资款。同时,还提出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分红。丁某不敢怠慢,赶紧送给林昌源40万元,其中20万元为这4个月的投资“利润”。而此时,该房地产项目并未产生利润。

  2006年,丁某在尤溪县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6800万元。由于经济紧张,丁某便找到林昌源,要求其帮助协调缓交该笔土地出让金。有了上次的交往,林昌源知道帮丁某办事会有回报。于是,他再次运用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令县国土局同意丁某缓交这68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同年5月,林昌源向丁某再次提出投资要求,这次投资数额上升为50万元。同年12月,林昌源以工作调动需还钱为由,再次要求收回50万元的“投资”款,同样提出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分红。丁某虽然内心觉得这位县委书记很贪婪,但又不敢得罪他,只好在该房地产项目仍无分红的情况下,支付给林昌源现金100万元,其中50万元作为这7个月的投资“分红”。

  覆灭心路

  回顾林昌源的成长历程,可谓仕途平坦,一帆风顺。1957年,林昌源出生于福建沙县一农民家庭。1980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过县团委干事、乡镇党委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公路稽征局厦门稽查处党委书记等职务。

  作为党精心培养起来的领导干部,林昌源本应对党和人民怀有感激之情、感恩之心,尽心尽责为人民群众谋福利,而林昌源却背离党的宗旨,背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反其道而行之。那么,是什么力量使他一步步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用权力满足自己的私欲,这是众多腐败分子的共同堕落之路。对于行贿人的糖衣炮弹,林昌源心知肚明。当福建省纪委办案人员问林昌源对自己的行为如何认识时,林昌源回答:“不管他们采取何种方式给我好处,都是冲着我这个县长、县委书记手中的权力来的,我收了他们的好处,自然要为他们办事。小的方面,我帮助他们在项目经营中解决了许多他们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协调企业用电指标、木材砍伐指标等问题。大的方面,直接帮助他们进行人事安排,包括调整调动、提拔任用等事情。”权力,一旦粘上铜臭,离身败名裂也就为期不远了。

  钱财是林昌源的至爱,而以投资为名敛财则是贪欲和自负催生的怪胎。林昌源在忏悔录中写到,“我委托他人投资,一般持"不过问"的态度,既不过问投向哪个企业,也不过问所投企业的经营状况。我只是想通过这种形式,给自己大肆收钱披上投资的外衣,达到既心安理得地收钱,又掩人耳目的目的。”在林昌源看来,以投资为遮羞布,形式极为隐蔽,不易被察觉,他满以为如此一来,便可以合法贪赃,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林昌源的苦心经营最终落了个人财两空的可悲下场。

  侥幸心理则是林昌源违纪违法行为的潜动力,而且,这种侥幸心理一直伴随林昌源以致其错失减轻罪责的机会。2005年,中央纪委、福建省纪委先后下发文件,部署开展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林昌源利令智昏,不仅没有主动撤资,还顶风作案,增加投资8个矿产企业,投资额达260多万元。2007年5月,中央纪委颁布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收受干股等形式属于受贿行为,并给予一个月主动纠正的宽限期。林昌源并没有抓住这次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就在福建省纪委对林昌源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的前夕,省纪委领导两次找林昌源谈话,他还是心存侥幸。他在忏悔书中这样剖析了自己的心理:“9月份,省纪委领导两次找我谈话。照理,我应当抓住机会,在组织的教育帮助下,纠正问题,改过自新。可我抱着侥幸的心理,没能坦诚地面对和处理问题。如水电项目,先是退股了,可我爱人又去要了回来;有人送来钱物,先是拒绝了,可他们再送来时,我爱人又收下了。”私欲、贪婪、自负和侥幸心理终使林昌源走上覆灭之路。

  正本清源

  林昌源扭曲的利益观和政绩观不仅害人害己,还破坏了一方经济环境,带坏了社会风气。为了纠正尤溪县普遍存在的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福建省纪委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充分应用办案政策和策略,开展清理整顿,推动尤溪县建立新的经济政策,实现了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8年初,福建省纪委下发《通知》,要求对尤溪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进行专项清理,通过“查处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批制度,发挥好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据统计,全县共申报经商办企业情况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1149人,其中党政机关476人,事业单位673人,投资项目2202个,投资总金额近1.3亿元。目前,大部分干部都已从投资项目中撤资。

  针对清理过程中部分企业主担心尤溪发展环境会受影响、对企业的既定扶持政策会改变等问题,尤溪县委、县政府在坚持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调整、提升,稳定了企业主的政策预期。同时,为了保证清理撤资之后不影响企业资金链,尤溪县委还召开政府、银行、企业共谋发展推进会,支持企业向金融部门争取信贷资助金。

  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问题,不仅没有影响经济的发展,还使全县经济发展环境得到有力整治,发展环境得到优化,经济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与2007年相比,2008年,全县完成生产总值70.81亿元,增长13.7%;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3家,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56.07亿元,增长26.7%;地方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61亿元,增长15.5%。(来源:《中国监察》杂志)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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