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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本月起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为1120元

来源:东方网
2010年04月10日10:22

  申城本月起月最低工资七项标准提高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据三月底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2789元,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

  根据《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的规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据此,4月1日起,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0698元(原为9876元),下限调整为2140元(原为1975元)。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为2140元。

  四、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最高为每月660元,最低为每月460元,这是本市连续第四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555元/月、610元/月、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统一全部按新标准予以调整,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五、工伤待遇标准4月1日起,三项工伤待遇标准做了调整,其中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7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070元/月。

  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六、就业补助标准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补贴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50%、50%。

  随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上述补贴标准也于4月1日起同步调整。

  七、城镇低保标准从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原为每人每月4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600元(原每人每年3400元)。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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