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李白故里。
这个人口只有90万的小城近年成为劳务输出的大市,每年达到十几万人次,仅在北京务工的劳务人员就达万人以上。鸟巢、央视新大楼……都活跃着江油农民工的身影。
农民工郭正兵的不幸遭遇 郭正兵是江油在京农民工中的 普通一员,只不过从去年11月到现在,他一直躺在右安门医院的创伤外科病房里。
2007年11月25日零时许,在北京世纪奥赛石材加工厂打工的装卸工郭正兵被用工企业安排送滑石粉,当准载5吨的解放牌大货车满载着15吨的滑石粉行驶至大兴区大礼路杨各庄路口时,与另一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上的四名员工二死二重伤。
郭正兵幸免于难,但也身受重伤,随即被送至北京右安门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郭正兵遭受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颅肯凹陷粉碎性骨折等十八处伤残。
记者见到他的时候,他只是口齿模糊地打了声招呼。据医院介绍,虽然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郭正兵脑部受到严重创伤,已丧失了部分记忆。
事故发生后,郭正兵的老板张分占为其支付了两个月的医疗费。然而,2008年1月25日以后,工厂却拒绝再向医院交费,也不再支付郭正兵的生活费和护理家属的生活费和护理费。目前,郭正兵已欠下了1万多元的住院费,且还需5万多元进行二次手术。
郭正兵的妻子李广菊曾向北京世纪奥赛石材加工厂的老板张分占提出了50万元的赔偿,但被对方一口回绝。
李广菊也咨询过律师。律师告诉她,郭正兵可以选择起诉,律师的代理费是郭正兵获得赔偿的3%。他还可以选择“私了”,律师可以“全权负责”,但酬劳是获得赔偿的30%。
李广菊已经一贫如洗,儿子和女儿还在读大学和初中,已没有金钱和精力再去承受诉讼的她只得回到家乡,向江油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员于超的艰难维权
江油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于超在2008年3月8日赶到了北京。
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于超几乎每年都要频繁地出差办案。他的上一站是新疆,同样是为江油籍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当于超来到北京世纪奥赛石材加工厂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区与厂方交涉时,他就感受到了这次维权的艰难。
事故发生后,郭正兵的妻子李广菊经过咨询律师,于2008年1月29日向房山区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而企业停止为郭正兵支付医药费也正在这个时候。
老板张分占认为,郭正兵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就等于是告了他,他态度强硬地声明:企业不管了,等民工告他去,他们将请律师陪到打官司。
不仅如此,当劳动局通知企业了解情况时,企业竟然否认与郭正兵之间的用工关系。无奈,劳动局便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要求受害民工先行申请劳动关系仲裁。
于超就这样开始了艰难而漫长的诉讼准备。
说其艰难,首先在于企业的阻挠。企业为推卸责任,竟然想将同在厂里打工并吃住在厂里的郭正兵的妻子赶走,遭到拒绝后,便提出要签定租房协议才准继续在厂里居住。
郭正兵在厂里打工的这几年,用工企业并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是平时每月借支,年终核算。于超只好收集了由工厂负责人亲自签发的工资单作为证据,来证明郭正兵与北京世纪奥赛石材加工厂之间的合法劳动关系。
在执法部门的取证同样艰难。于超曾想到北京交警部门提取事故发生后厂方代表的问话纪录,但却遭到了拒绝。对此于超很是不解:“我不是受害人的家属,而是政府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怎么就不能获取证据?”对方的回答也很明确:只有法院或仲裁机关才有权提取。
无奈之下,于超只好把纪录中能够证明双方用工关系的部分进行了摘抄,但交警部门还是拒绝给他的抄录盖章证明。于超反而有了被指认做伪证的风险。
说其漫长,是因为于超走访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徐玉领律师。她告诉于超,类似郭正兵这样的先通过劳动仲裁再进行工伤认定,进而要求诉讼赔偿的案件,最长可以拖上5、6年的时间。5、6年,无异于再次夺走陷入无钱求医困境的郭正兵的生命。
3月27日,房山区劳动局开庭对郭正兵与北京世纪奥赛石材加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进行仲裁。
开庭对于于超来说很顺利,由于搜集了足够的证据,并且对方代理律师也表达了继续调解的意愿,双方初步达成了补偿的标准。先前有可能陷入“复议—仲裁—复议”困境的局面竟然一下子柳暗花明。
农民工维权和法律援助的困局
20天劳碌后的光明突现,让于超感到了一丝轻松,但轻松的背后还是藏着很多无奈的感慨。这一起案件,其实可以看作农民工维权和法律援助的缩影。
仲裁、诉讼的环节多、成本高常常让农民工望而却步。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了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
如果是工伤维权则程序就更为复杂。据专业人士介绍,工伤维权的程序最高可达19项。而且,很多工伤保险待遇的获得,需要经过多次的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
浙江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过一起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从2003年7月立案至2005年7月结案,工伤认定经过了多次的复议、诉讼。最后,在得到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正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因无钱医治死亡。
于超还为调查取证的艰难而感慨。他说法律援助过程中,特别是在外地,常常遇到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的不配合,更有些部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过分偏袒本地企业。
农民工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到位也妨碍了取证。于超说,很多农民工务工时没有用工合同,没有单位的上岗证,没有工资单,甚至连饭票都拿不出来,在出现劳动争议时,连起码的劳动关系都没法确定。
负责郭正兵案的魏仲裁员也表示,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他们已经把取证标准放到了最低,只要申诉人拿出可以采信的证人证言,就予以劳动关系的认定。然而,还是有很多农民工“任何证据都拿不出来”。
魏仲裁员提醒说:“只有劳动合同,才是最可靠,也是最保险的合法劳动关系的依据。”于超也感慨自身的窘境。江油市司法援助中心只有2名专职人员,面对每年300多件法律援助案件,只好分配给基层司法所或律师事务所承办。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农民工侵权案件义务人所在地是打工地,但一些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交通事故等事件后,归乡心切,往往回到原籍,寻求家乡政府的帮助,这也容易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法律援助经费也面临不足。于超现在每办一件案子的补贴是200元,“过一段时间,据说要涨到400元”。 (文/图 记者 吴晓锋实习生王 峰)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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