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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冒险护短员工涉内幕交易案 回应漏洞百出

来源:投资者报
2010年04月12日01:54

  证监会何必冒险护短“李莉案”

  《投资者报》评论员 李武

  证监会李莉案曝光虽然已过两周,但热度并未随之消散,相反,这个由一条短信引发的涉嫌内幕交易案,以及证监会针对该案的回应所引发的质疑,更在社会上激起轩然大波。

  2010年3月28日,央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报道称,2007年3月7日上午10时许,在上市公司三一重工公布年报业绩前,证监会员工李莉用手机短信告知其母相关数据,这些数据与三一重工在第二天公布的年报完全吻合。次日,证监会在“中证网”上对此作了回应。

  正如媒体所报,李莉案并不复杂,只要循着举报者所提供的线索查下去,是否内幕交易,真相很快就能大白于天下。

  但证监会却选择了一个令人意外的简短说辞作为回应。回应称,证监会对所举报事项进行了多方调查核实,三一重工的年报内容不属于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李莉之母亦未利用该信息买卖该公司股票,其前夫在与李莉婚姻存续期间也未买卖该公司股票。经查证,没有证据表明李莉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自欺欺人,大事化小

  何为内幕交易?法有明文。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及相关法规,只要“泄露信息”就属于内幕交易行为,而不管是否导致了交易事实。但证监会的回应,却以该信息没有造成交易事实为由,断定“没有证据表明李莉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如此漏洞百出的回应,既不真诚,也不艺术,根本不堪一击,无异于自欺欺人,这恐怕连证监会自己都觉得滑稽,又何以面对公众的悠悠之口,更何谈立信于市场。事实也证明,证监会此举,不但未能平息人们的担忧,反而增加了公众的质疑。

  归结媒体的诸多报道和议论,其主要质疑是:证监会没有正面回答李莉的这条内幕信息到底从何而来?同时是否传播了该信息? 而这两个问题正是认定李莉是否从事内幕交易的法律要件。

  但遗憾的是,在这两个重要疑问没有搞清楚之前,证监会即匆匆定调。很明显,证监会是在避实就虚,敷衍公众。可是,证监会有没有考虑到,如果该案最后经由司法介入查证李莉确实从事了内幕交易,证监会不但有袒护之嫌,更难逃开脱之责,如此,证监会又如何自处。

  人们进而怀疑,身负市场监管重任的证监会,在针对自家官员的问题上,为何要自欺欺人,让人感到证监会在急于为自己人开脱。人们更加迷惑,堂堂证监会,为何要为一个工作人员冒如此风险?难道李莉案只是证监系统内幕交易的冰山一角?或者证监会出于担忧当事人会扯出更多其他的内幕,因而希望尽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监管者如何取信于民

  对于李莉一案,证监会的回应可谓做到了少有的及时,但匆匆定调并不意味着此案就会画上句号,亦不能消除公众的诸多疑问,反而欲盖弥彰,暴露出了更多的问题和疑点。

  案子不清,疑问难消,事情更无法结束,证监会对此一定要有足够认识。当然我们也相信,随着公众的追问,或者司法的介入,或者证监会的自觉,证监会李莉案定有廓清之日,而不会像目前这样企图草草收场,不清不楚。

  暂且抛开这些疑问,回到案子本身,相较5年多前的“王小石案”及最近的“王益案”,除了婚姻纠纷等私人八卦之外,李莉涉嫌内幕交易的案情既不复杂,也不严重,只要证监会抱着维护市场公平的大局,还公众以真相,依法惩处相关当事人,市场自会报以掌声,证监会“严于律己”的形象也会得到很好修复。但问题是,证监会的回应正在走向反面,且涉嫌包庇、袒护甚至掩盖。

  我们都知道,内幕交易是无法杜绝的,但这并不等于市场可以容忍内幕交易,而如果发现内幕交易后而不彻查、不处罚,那更无异于鼓励作恶,其扩散效应完全可以击垮市场。

  因为,证监会一个普通工作人员尚且有如此神通获得内幕消息,其他大大小小的司长、处长们,获取类似信息岂不更是如探囊取物,如果不查不究,任其监守自盗,此种贻害市场的内幕交易必将越演越烈。如此,监管者如何取信于民?又如何树正气于市场?

  别让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值此关键时期,证监会各位大人更要明白,即便李莉一案不如其他大案要案严重,但这也绝非小事一桩,既不能“化小”,更不能“化了”。再退一步,即便李莉涉嫌内幕交易案纯属子虚乌有,证监会也应认真对待,有责任廓清迷雾,而不是敷衍了事,含糊其辞,企图草草收场。

  其实道理非常简单。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基石的基础性制度,就好比“千里之堤”,而李莉涉嫌内幕交易一案,一如“蝼蚁之穴”,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小的内幕交易,同样可以毁掉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石,何况案子发生在执法者自家门内,证监会对此更不可等闲视之。

  更何况,中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证监会也为此付出了诸多艰辛和努力,从股权分置改革到创业板,从融资融券到股指期货,证监会可谓劳苦功高,如此局面也是来之不易,既如此,证监会更不能因小失大,自毁长城。

  战国时期,商鞅为了维护秦国法制体系之基石,尚可冒天下之大不韪,割掉触法者秦王之兄公子虔的鼻子以儆效尤。相较而言,对于证监会,彻查李莉案不过是拍拍衣角的灰尘而已,何以为难?

  俗话说“响鼓何须重锤”,维护“千里之堤”和袒护“蝼蚁之穴”,何以为重?还请证监会自度之,自审之,自查之。多说无益,但最后我们还是觉得有必要再提醒一下,千万不要学习足协“以烂为烂”,对于证监会而言,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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