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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一百年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12日12:33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近日根据档案法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以加强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办法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保管期限从当事人初次认定或者申请材料形成之日起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这一办法旨在规范因战、因公、因病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服务伤残抚恤业务工作,保障伤残抚恤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民生档案范畴。

  办法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本着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具体集中存放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伤残抚恤人员归档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

  办法要求,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保管期限届满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直至永久。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放入坚固的、防火、防潮的档案库房进行管理,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办法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因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各级政府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公务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伤残抚恤人员可以利用与自身相关的伤残抚恤档案;查阅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等。(陈丽平)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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