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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原副局长终审被判10年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13日12:31
  把任前廉政谈话当成了耳旁风

  “不要提起来没多久就出问题”,这是领导对王辉雄的提醒,然而他置若罔闻,上任后连续四年收回扣

  王辉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原副局长(副厅级),2009年12月17日被博乐垦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王辉雄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3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下面王辉雄忏悔录。

  连续四年收受“回扣”

  我1987年进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工作,已经20多年了。从1993年任民政处副处长,到2004年任民政局副局长,我平均5年上一个台阶。在任处长期间,曾经连续8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无论从任何角度讲,兵团、兵团领导及民政局没有一点对不起我的地方,只有我对不起他们。记得2004年在我被提拔为兵团民政局副局长之前,兵团领导找我谈话时说:“考虑到你在兵团民政上做了大量工作,组织上还是认可的,希望你廉洁自律,在经济方面不要出问题,不要提起来没有多久就出问题,到那时候我们就不好说了。”现在想起领导的谆谆教诲,我真是后悔死了,如果当初我稍微把领导的话牢记心中,并以此为训诫,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了。

  在我工作的36年中,从事民政工作16年。回顾这16年民政工作经历,可以说是荣辱相伴、悲喜交加,虽然我曾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但现在看来更多的是对民政的伤害。我没有能够正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严重损害了兵团民政局的形象。我对不起工作多年的救灾救济这一光荣而神圣的岗位,对不起兵团民政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更对不起兵团领导的信任和组织的培养。

  我的犯罪事实主要是任兵团民政局副局长以后,连续4年收受部下在采购救灾物资中拿的“回扣”。这些“回扣”,除少量用于单位接待外,其余均用于购房、购买保险等个人开支。这些“回扣”增加了兵团救灾物资的采购成本,其恶劣影响是无法用数字估量的。我的行为,触犯了党纪国法,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

  回想这些年来,我周围的一些人,为感谢我为他们引荐人、跑项目、调动工作,与我拉近关系,先后给我现金。从表面上看,似乎这些人都与我是老关系,平时感情很好,给我一些钱财,而这些都不是我主动要的,是他们主动给的,好像合情合理,与我的职务、工作没有丝毫的关系。但从本质上看并非如此,如果我不是副局长,手中没有一定的权力,为他们办不了任何事情,他们还会主动找我吗?很显然是不会的。他们看中的不是我本人,而是我手中的权力,认为我有利可图。因此,我收受这些钱,从根本上讲,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行为。

  我的经济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长期不重视法律等方面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问题没有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在廉洁自律方面出了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和金钱观。

  长期忽视法律等方面的学习和党性修养,是我走向犯罪的根本原因。由于受到社会上一些错误思想的影响和不正确的利益驱动,我思想大滑坡,不正确的金钱观占据了思想的主导地位。我把钱看得很重,面对诱惑没能保持清醒的头脑,丧失了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尊严,在金钱面前打了败仗。

  长期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问题,是我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多年来,我重业务轻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十分突出,认为有民政业务才有民政部门,搞好业务才是民政立足之本,才是硬道理,其他都是务虚的,没有多大用处。而且,我从来也没有反思自己在经济方面发生的问题,总是抱有侥幸心理,以致落到今天这样可悲的下场。

  长期忽视廉洁自律,降低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和标准,这是我走向犯罪的必然原因。由于长期对廉洁自律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注重小节,我在当处级领导的12年里,对送土特产和购物卡券来者不拒。特别是当了分管有钱的业务部门的副局长后,认为只要别人主动送的钱都可以收,没有不对的,自己显得很坦然,心安理得。

  对他人的警示

  应该说,我的经济问题的产生、发展和最终形成犯罪的后果,是由来已久,是从一开始收受一些小的东西和礼品,逐步发展成为收受现金,是一个逐步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我的经济问题,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而且断送了自己为之奋斗了36年的政治生命,还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是我亲手毁了自己曾经拥有的幸福家庭。痛定思痛,我无法用言语表达内心的懊悔。

  我的教训,对公务员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具有十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一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要触犯了,必定会受到严惩。

  二是公务员要不断加强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纪观念,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自身思想品德的修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能力建设,时刻以身边的典型腐败案例教育和警示自己,始终做到自省、自警、自律、自励。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四是加强财务监管,保证收支公开,增强透明度,彻底消灭“小金库”,防止账外有账。

  五是对救灾物资采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对招投标、物资发放、资金流向等环节作重点检查,坚决杜绝以招投标为幌子走形式、走过场的情况发生,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李海洲)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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