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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O牌车撞残 近2万元赔偿苦等两年未执行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4月14日08:20

  南方日报讯(记者/夏小荔)“从事故到现在,转眼间2年多过去了,但近2万元赔偿款至今分文未拿到”,昨日,农民工覃安无奈的说。

  事发:回家路上遇车祸

  覃安回忆了两年前那晚的事发经过。2008年1月16日晚上10时30分许,覃安骑一辆自行车沿禅城区岭南大道由北往南准备回家,不料在横过魁奇路机动车道时,被一辆挂粤0牌小型客车撞倒在地。

  据了解,事发后,覃安被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以及胸部外伤。2008年8月5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鉴定所对原告因此事故受到的伤害作出鉴定:覃安左侧肢体偏瘫属三级伤残,运动性失语属四级伤残,左眼睑下垂属九级伤残,左侧面瘫属十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建议不少于四个疗程的正规康复治疗期限,以三个月为一疗程,每个疗程康复费以不少于3500元人民币为宜。

  后来,覃安才知道,撞他的粤O牌客车登记车主为梅州市公安局,但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广东省蕉岭监狱,当晚驾车的蕉岭监狱临时聘请的合同工邱某,事故发生时邱某正在执行公务。2008年3月12日,邱某支付了覃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52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覃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判决:原被告责任六四开

  2008年6月11日,覃安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邱某和梅州市公安局告上法庭,禅城区法院于当日受理。梅州市公安局依法追加广东省蕉岭监狱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被告蕉岭监狱于2008年7月17日提出反诉。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覃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邱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均无异议。故原告对此次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蕉岭监狱的粤O客车挂靠在被告梅州市公安局名下,故梅州市公安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保东山支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禅城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中保东山支公司赔偿覃安医疗费8000元、伤残赔偿金50000元,合计58000元;广东省蕉岭监狱赔偿覃安经济损失106788.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梅州市公安局与中保东山支公司对蕉岭监狱应赔的106788.69元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覃安赔偿邱某、广东省蕉岭监狱经济损失2580元。

  无奈:2万元赔偿款苦等两年仍未执行

  覃安表示,判决生效后,广东省蕉岭监狱、梅州市公安局、中保东山支公司均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而那时的他因急需治疗费用,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法院从中保东山支公司账户划扣了该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而广东省蕉岭监狱、梅州市公安局应承担的2万元赔偿款至今分文未付。

  2009年1月6日,覃安再向禅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广东省蕉岭监狱、邱某、梅州市公安局的住所及财产均在梅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因此该案由禅城区法院委托梅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但一直没有结果。

  覃安说,他多次通过代理律师或委托儿子去找法院,法院执行办案人员也多次电话联系广东省蕉岭监狱、梅州市公安局。期间,法院的执行人员也建议律师多打电话催促广东省蕉岭监狱、梅州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多次致电这两家单位,转眼间2年多过去了,依旧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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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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