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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工资遭追打 诉讼终得获赔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4月13日01:39

  晨报讯(记者 王歧丰)来自安徽的余某在为门头沟区某村的李某装修房子时发生矛盾,遭到李某和村民追打,余某将追打自己的两个村民告上了法院。日前,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民事纠纷,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余某诉称,自己为门头沟区某村的李某装修房子,因李某拖欠工资,自己于2009年10月9日向李某讨要工资,后发生矛盾,李某指使该村村民韩某、裴某等人对本人进行围殴,致本人两大腿外侧多处紫青,左眼充血紫青。余某要求韩某、裴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00元。

  被告韩某、裴某辩称,原告动手在先,故是对方有错在先,而且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9日,此纠纷经派出所处理,分别给予韩某、裴某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经派出所调解,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裴某因余某与李某发生矛盾,而追打余某,致其身体遭受损害,韩某、裴某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对其侵权行为给余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韩某、裴某赔偿余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900余元。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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