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女科长意外死在检察院续 自杀存四大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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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京报
2010年04月15日02:51
“教育局女科长意外死在检察院”追踪
今年3月26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教育局教育科科长魏静玲在昭阳区检察院接受调查期间非正常死亡。
4月12日昭通市调查组公布了“魏静玲系自杀”的调查结论,引发广泛关注。家属质疑调查结论仍有不少疑点,调查结论无法令人信服。为此记者驱车赶往昭通市再调查。
质疑1
部门科长为何会自杀?
魏静玲只是一个区级部门科长,能涉及多大经济问题,严重到要自杀?
昭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郝建勋:至于自杀问题,一个人心理变化是很微妙的。现在谁也无法说清她当时的心理活动。但魏静玲作为一名52岁的教育局干部,被带到检察院接受调查,结合她平时的性格,是有发生自杀可能性的。
质疑2
为何现场没有监控录像?
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刑事技术处副处长沈建松:生产厂家证明该监控录像具有防删除、防数据篡改功能,采用硬盘存储,因此不可能单独针对某一段时间的数据进行删除。我们也聘请了公安部网监局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对机器进行了数据恢复,表明在硬盘上确实没有被删除的数据。
问题出在监控录像的设置上。机器的系统日志表明,设置是在2009年10月25日之前进行的。即:从2009年10月25日到事发当天,每个星期五的0:00到17:02都是只监控不录像,17:02到17:05既监控也录像,17:05到星期六0:00只监控不录像。是设置错误导致了没有案发情形的录像。
昭通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郝建勋:由于此前没出过事,检察人员也没有对设置问题引起过注意,是有责任的。在星期五之前,魏静玲在休息室的录像是有的。调查她涉嫌经济问题的谈话是在办公室进行的,所以没有录像,只有相关笔录材料佐证。严格地说,与她的谈话也应当进行录像。
质疑3
刀是怎样带进去的?
昭通市纪委副书记王传斌:事后调查有多人证实,检察机关对魏静玲的物品进行过检查,魏静玲主动交出了她随身佩戴的首饰等。从办案需要上讲通信工具等应暂时交由办案机关保管,从安全防范角度上讲,需要本人主动配合。但是,检察人员在履行这些程序时不够仔细,当时没能发现刀具。
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技术处法医室主任陈立方: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刀是放在床垫上的,并且被血浸染。检测的时候刀柄上不是没有指纹,而是只有很少的纹线。因刀太小、纹线很小不具备鉴定价值,因此未能检出完整的指印。由于刀上的血,对原先的指纹会有一些破坏。死者衣服包括内衣上确实没有与伤口对应的破口。
质疑4
检察人员该负什么责任?
昭通市纪委副书记王传斌:检察人员确实履行监管不到位,比如刀是怎样带进去的不知道、摄像机长期在某时段未录像也不知道。
法律对于初查的具体时限虽没有关规定,但从时间上看检察人员将魏静玲留置在工作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检察院“初查对象在工作区不得留宿”的相关规定。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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