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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长健之妻一审判三年半 共同受贿中系从犯轻判

来源:重庆晚报
2010年04月15日04:30

  彭长健妻子刘观英一审判刑三年半 

  认定罪名

  受贿罪,洗钱罪

  其他刑罚

  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罚金14万元,追缴160万余元赃款

  减轻处罚

  在与彭长健共同受贿中系从犯

  本报讯 昨日,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之妻刘观英涉嫌犯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观英犯受贿罪、洗钱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罚金14万元。对刘观英受贿所得赃款20.8657万元以及其洗钱数额赃款14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彭长健利用其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接受重庆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要求对其经营的夜总会予以关照的请托。为此,2005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间,刘观英与彭长健共同收受岳某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8657万元。

  2005年10月,刘观英将彭长健受贿所得的30万元,通过重庆某典当公司取得投资收益。

  2000年3月,刘观英在某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账户。2007年1月至8月,刘观英将彭长健受贿所得的80万元,陆续转入其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2009年4月,刘观英将彭长健收受的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给予的贿赂3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别墅一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观英与其夫彭长健利用彭长健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86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观英明知彭长健所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系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其通过典当、股票交易、购房等方法,掩饰、隐瞒彭长健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鉴于刘观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系受彭长健的安排而参与共同受贿,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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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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