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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砍伤勒索人被起诉故意伤害续 检察院释疑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4月19日05:33

  顺德检察院三大理由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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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主砍伤勒索人被起诉故意伤害

  本报顺德讯(记者陈丽莉)面对3人勒索,陈某“以一击三”,歹徒被判敲诈勒索罪而陈先生却因此被公诉机关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收到起诉书。对于陈某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前日,顺德检察院向媒体发出情况说明。

  检察院认为,陈某被敲诈勒索与其本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有三:

  首先,案发时车某和余某虽然在言语上作出了勒索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其他实际行动使陈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即时性的严重威胁。当时,陈某马上拿出砍刀砍伤车某和余某,这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其次,陈某的行为已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必要限度,因为当时车某、余某等人到陈某的办公室进行勒索时并未带备作案工具,但陈某在双方发生争执后拿出砍刀砍击车某和余某造成轻伤,其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已明显超出制止车某、余某等侵害行为所需的必要限度。

  此外,案发时间是下午3时,案发地点是在陈某自己厂内的办公室内,在这种时间、地点,以及仅受言语恐吓的情况下,陈某完全可以采取报警或其他处理方法,但陈某却使用了用刀伤人的方法来处理,已超出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目前,案子已移交顺德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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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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