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状告铁道部“开车前6小时不退票”规定违法
来源:
新京报
2010年04月20日03:04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刘泽宁)乘客楚先生在火车开车前1小时退票遭拒,起诉铁道部,要求法院确认“开车前6小时内不退票”规定违法,并要求退票及承担55元的经济损失。日前,一中院已受理此案。
楚先生诉称,今年2月26日,他购买了当天21时57分的Z73次列车的软卧车票一张,票价为400元。因临时有急事,需要改乘飞机,当日21时许,楚先生到北京火车站办理退票手续,工作人员以“开车前6小时内不予退票”的理由拒绝退票,并说这是铁道部的新规定。与工作人员争执后,仍未能退票,楚先生当晚没有乘坐Z73次列车。
楚先生认为,铁道部在今年1月7日下发《关于调整春运期间旅客退票、改签有关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的“开车前6小时不退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的效力,自己没有得到铁路部门的运输服务,400元票款白白被铁路部门获得,铁路部门属于不当得利。他起诉铁道部,请求法院确认铁道部的“开车前6小时内不退票”规定违法。同时楚先生将北京市铁路局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确认北京市铁路局不退票违法,并要求退票和承担55元的经济损失。
昨天,铁道部未回应此事。
一中院已受理此案。
起诉焦点
“不退票”属变相提价
楚先生认为,火车票价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更是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范围。铁道部之前的规定是,乘客退票时扣除20%的手续费,现在规定“开车前6小时内不退票”,实质上增加了乘客的义务,变相增加了车票的价格。根据价格法规定,铁道部提高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火车票的价格,应当经过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变相提价”没有国务院的批准,就是违反价格法。
铁道部“不退票”应公开听证
楚先生称,《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用事业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制定听证制度。铁道部的变相增加票价的行为没有听证,违反价格法。另外,铁道部还应在火车票上印有此规定,以方便乘客了解。而且,全国的退票款是一大笔钱,铁道部应该公开这笔钱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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