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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淑兰呼吁收买被拐卖妇儿童者主动交代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20日15:53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20日做客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互动,谈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主持人]买方市场如果能够管理控制好,并且对买方人给予一定的打击,其实这个产业链就能断掉。

  [薛淑兰]对。第一,违背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意愿,阻碍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碍解救,不违背妇女意愿就不追究的。还有一个就是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解救的。第三,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或者对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第四,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以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这一条是我们新规定的一种情形。第五,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这一点咱们有时候在街上能看到,有人买了这样的儿童给弄残疾了,让他去乞讨去,这种情况我们还是要定罪的,尽管你不是拐的也不是抢来的,你只要知道儿童是被拐来的还收买,并实施这种行为的也是要进行定罪的。第六,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比如您知道儿童是人贩子通过偷盗、强抢等方式拐来的,还是买了。

  为了鼓励收买人早日悬崖勒马,悔过自新,同时也为了帮助更多的被拐卖妇女、儿童早日回归家庭,我们在意见中规定,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此,郑重呼吁那些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个人或家庭,请尽快按照《意见》的要求,向有关部门主动交代,争取从宽处理。

  [主持人]如果有像薛庭长讲的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早联系公安机关,把孩子能够送回去,这样不但对自己有好处,对孩子也有好处。您刚才已经说过,我们新出台的意见在严密刑事法网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给我们介绍一下。

  [薛淑兰]严密刑事法网的规定很多,无论是从立案还是管辖,做了很多规定,在这里我想介绍一下共同犯罪的规定。因为在实践中,人贩子或者收买人为顺利卖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掩饰他收买犯罪的事实,大多会通过各种关系开具户口证明,有的人贩子为了把孩子卖出去,并且卖个好价钱,一般会要健康证明,有时候还有儿童的出生证明。现在在这个产业链,有人专门给这些人开健康证明或者开假的出生证明,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性?我们在司法机关里也是存在一定分歧的。

  这次在《意见》里我们明确规定,如果是明知道他人在进行拐卖或收买犯罪,仍然向人贩子或者收买人提供上述证件,这个证件就包括出生证明、健康证明、户籍证明,提供这个证件或者其他帮助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都要严肃处理。这一规定对于斩断拐卖犯罪链条,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还很有意义的。

  [主持人]这和打击买方市场是一个意思,就是把其他链条都给斩断的话,如果这个孩子没有出生证明,上不了户口,那自然就不会买。法律条文可能对大部分网友来说不懂,有些地方可能晦涩难懂,您用相对通俗一点的语言,把《意见》中的一些核心条目给我们网友归纳一下。

  [薛淑兰]这个意见主要是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强化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整体合力。因为公安机关侦查取得有效的证据,检察机关才能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才能依法进行审判,必须由几家机关共同的把自己的职责履行好,才能形成一个整体合力,才能有效的打击这类犯罪。这是第一点。

  第二,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惩治力度,我们细化了管辖规定,在侦查立案方面,强化对儿童和不满18周岁妇女的保护,我们要求这类人员失踪报案,应立即立为刑事案件,在证据收集和部分特殊拐卖行为定性、打击收买行为,共同犯罪,以及刑罚适用等方面,我们在《意见》中也提出了有很强针对性和现实的具体适用意见。例如,现在立案以后,《意见》规定,只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就立为刑事案件,这样才可以上一些侦查手段,才能监控,对于及时的查找失踪妇女儿童、收集犯罪证据,有效的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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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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