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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捐药品有效期距失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2010年04月21日11:50

  本报4月20日讯(记者 甄真)记者今天获悉,我省及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合法生产,其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人要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

  按规定,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期必须6个月以上。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是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加强救灾期间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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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静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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