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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宝马司机醉驾撞死女童逃逸找人顶替被起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21日21:03
  中新网温州4月21日电  (记者 汪恩民 通讯员 林家贵)2010年1月21日晚上,温州泰顺县城发生了一起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案件,肇事者齐某醉驾宝马车撞上了路边骑着自行车的父女俩(父亲王宜春和11岁女儿朵朵),酿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朵朵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4月20日,肇事者齐某被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10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齐某与吴某、曹某等10余人一同在罗阳镇船城大酒店吃饭时喝了不少酒。饭后,他们约定一起到城关快乐迪KTV娱乐,20时左右,醉酒(肇事后经采血送温州刑科所鉴定,血液当中乙醇含量为193.3mg/100ml)后的齐某驾驶浙C3323C号宝马轿车(宝马车主系齐某的朋友)从船城大酒店驶往快乐迪KTV方向,行经罗阳镇城北路153号(房管局前面)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乘员朵朵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和王宜春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当晚,齐某为逃避酒后驾车法律责任,便打电话给曹某商量,曹某遂打电话叫吴某来“顶包”。齐某和吴某到泰顺县医院,齐某对交警说是吴某驾驶宝马车肇事,交警当场对吴某抽血检验,细心的交警同时又对齐某也抽血检验。

  在医院采血样一个小时后,吴某迫于压力,主动到交警大队向办案民警说明“顶包”真相。交警部门根据该“顶包”行为的性质,将吴某、曹某二人移交泰顺罗阳派出所处理。吴某、曹某分别被处以6天、8天的治安拘留。

  泰顺县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认定此案犯罪嫌疑人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的作用使他对车辆失去了控制,以至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笔者获悉,截止目前,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还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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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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