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留省府及穗深珠汕4市驻京办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周秋敏) 昨日,省政府网站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根据该《意见》,省政府以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予以保留;全省各类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人事工作由同级政府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
保留的驻京办不得经商
《意见》中明确,除省政府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4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可以保留外,其他已经设立的地级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本地区在京流动人口多、务工经商人员多、流动党员多、信访维稳任务比较繁重等原因需保留的,应报经省政府核准;对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不大以及管理混乱的驻京办事机构,坚决予以撤销。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一律撤销。严禁以变换名称、转移驻地等形式变相保留驻京办事机构。
省内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要安置好撤销机构员工
《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收回编制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务清算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同级政府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分类安置被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在清理期间录(聘)用、调进人员以及突击提干。
对拟申请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在2010年4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全省各类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