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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楼案两主要责任人判无期 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4月22日03:22

  闵行倒楼案两名主要责任人判无期

  阙敬德犯贪污罪,张志琴犯贪污、挪用资金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田享华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闵行倒楼案主要责任人——原上海梅陇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阙敬德和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志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张志琴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人均被判无期徒刑。

  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判决书中显示,由于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相当,张志琴积极为阙敬德出谋划策,目的为了减少梅都公司资产评估值。因此,对两人不区分主从犯。考虑到张志琴在改制后的梅都公司占有股份多于阙敬德,实际分红获利大于阙敬德,在判处财产刑时予以区别体现。

  关于两人贪污犯罪方面,法院认定,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间,阙敬德、张志琴利用职务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过程中,采用隐匿、欺骗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万余元资产未被计入资产置换价格。

  2001年2月,梅都公司以净资产1000余万元的价格置换给阙敬德、张志琴等24名自然人。2001年4月,梅都公司完成改制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人张志琴占股超过64%,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阙敬德占股15%,并担任董事。阙敬德、张志琴实际侵占梅都公司资产价值3370余万元。

  法院认为,阙敬德、张志琴虽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当庭未对上诉与否表态

  关于张志琴挪用资金犯罪方面,法院认定,2009年3月至6月间,张志琴利用担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销售款4.4亿元,通过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在金融机构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其间归还过2500万元。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鉴定,张志琴挪用梅都公司资金4.4亿元,并获取收益和银行利息减手续费净收入200余万元。案发后,“莲花河畔景苑”监管小组追回梅都公司资金4.15亿元,并收回大部分收益。

  关于张志琴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方面,法院认定,2008年11月到2009年6月,张志琴在负责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开发过程中,指定不具备开挖土方资质的张耀雄分包小区部分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多次指令其将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堆高最高达10米。2009年6月27日上午5时许,“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倾倒,一名作业人员被压窒息死亡。

  法院一审认定阙敬德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张志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两名被告人的一切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两人在庭上未对上诉与否表态。

  当天,上海市一中院还针对闵行区法院一审的三名责任人上诉做出二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即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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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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