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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 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22日0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施行,对于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

  我国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1982年,宪法确立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94年和1997年,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相继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为核心内容、以审计准则等相关规章为基础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审计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对审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审计法。这次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本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与时俱进和保持稳定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在保持1997年审计法实施条例原有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审计工作发展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并通过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如,明确要全面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适应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发展的需要,将“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为审计评价依据,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范围和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这些规定,是对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相关规定的明确、细化和补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

  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

  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审计监督作为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民主法治的产物和推动民主法治的手段,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审计法规定审计要“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审计机关要履行好法定职责,必须发挥好三方面的功能:

  首先必须充分发挥预防功能。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国家审计具有内生性的威慑作用,审计机关具有独立、客观、公正、超脱、涉及经济社会各方面的优势,因而有责任而且有条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感受风险,提前发出警报,起到预警作用。

  第二,必须充分发挥揭露功能。根据法律规定,审计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督就必须查错纠弊。所以,审计必须查处违法违规、经济犯罪、损失浪费、奢侈铺张、损坏资源等各种行为,并依法对这些行为进行惩戒;必须揭示体制障碍、制度缺陷、机制扭曲和管理漏洞,以保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安全健康。

  第三,必须充分发挥抵御功能。审计不仅要揭露问题,更要对产生这些问题从表象到内里、从个别到一般、从局部到全局、从苗头到趋势、从微观到宏观,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提出相关建议,提高经济社会运行质量和绩效,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审计机关成立以来,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揭示和分析问题,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体制制度创新、促进中央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多年来,直接为国家财政增收节支6000多亿元,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2000多亿元。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审计。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这些要求都需要在法律法规上予以体现。为此,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规定了财政收支涵盖的内容;增加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这些规定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提供了法规依据和保障。

  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审计结果不仅涉及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更多涉及政府及其各个部门的工作。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通过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两个报告”)向政府和人大反映审计情况,为政府加强预算管理、人大加强预算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使审计成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预算管理的有力手段,成为人大监督财政收支的必经程序。审计结果的公开,也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和监督政府行为及国家财政收支活动的重要渠道之一。

  2002年以来,审计机关在依法稳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的同时,注重把“两个报告”与审计结果公告衔接起来,“两个报告”着重从全局高度揭示和反映审计发现问题的整体情况,对于单个项目审计的具体情况则以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还探索了特定审计事项分阶段公告办法。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取消了原条例对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范围的限制,并就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核查结果和对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这样,更有利于全面、客观和公正地评价和反映审计情况,为政府、人大和社会公众加强管理和监督提供更加全面和可靠的信息,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是制度上的一大进步。

  依法规范审计行为

  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

  审计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国家制度,判断审计事项是非曲直的标准是法律,审计行为本身也要用法律来规范。坚持从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推进审计工作,依法规范审计行为,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这次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出了规范审计行为的新措施。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如,增加规定了审计机关查询账户和存款的程序及保密义务。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程序。如,明确了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记录审计工作、形成审计结果等方面质量控制的要求。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如,完善了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增加了审计听证程序。这些规定,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规依据和保障,也有利于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和反映了审计工作发展的规律和方向,对于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扎扎实实地执行条例,及时跟踪总结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中心,严格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努力改进审计方式、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实效,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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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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