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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暗访是还原新闻现场的必要手段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23日12:36
  真实是新闻的第一要素。想获得事情真相,要尽量在自然状态下捕捉,因此介入时的身份必须恰当、合适,否则很容易破坏新闻的本来面貌,获得的只能是“伪新闻”。此时,隐性采访常常是一种不得不采取的采访方式。

  不暗访,无以获真相

  《青海民和:大量新石器时代文物被私藏贩卖》是我和《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刘畅经过艰难的暗访采写出来的。

  网上有人发帖称,青海民和文物贩卖猖獗,而警察抓获盗墓者一般只是罚款,而后将收缴的文物转手贩卖。刘畅试着联系发帖者,约在某广场见面,原来对方也是盗墓者,被警察抓获过。但一个偶然的发现,让他心绪难平:那被罚没的文物竟然在市场上堂而皇之地出售!他认为只有一个可能,就是警察变成文物贩,而且是无本生意。

  不料刚有眉目,线索就断了:举报人失踪了。也许,他自知是“污点证人”,继续配合记者对他未必有利。于是在通报了线索后,还是选择了退出。

  怎么办?公开的正面采访无异于死胡同,特别是有“警察和文物贩勾结”的嫌疑,去当地公安局询问不仅一无所获,还可能会打草惊蛇。最后,我们决定暗访,扮成喜欢古董的富商去跟文物贩子接触。在没有举报人提供的确凿证据、一切只能靠调查获取时,暗访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

  在与当地文物贩接触中,对方一直在试探我们是否真是内行。幸亏我们事前在网上浏览过各种彩陶的相关知识,然后“现学现卖”。好在对方急功近利,没有识破我们,还无意中透露了一个信息:文物买卖还有一个护身符,就是办成地方文物收藏协会出具一张收藏证书,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交易。青海省文物收藏家协会秘书长对我们“办证的动机”心照不宣,称证书“安全、管用”,可以放心地把文物带出青海境内。由此,从某个侧面证实了当地私藏贩卖文物的肆无忌惮。

  以“明访”为名的暗访

  在调查性报道采访中,记者通常遇到的最大困难是:知情人或当事人拒绝透露信息。由于所涉事件一般都较敏感,知情人为避免引火烧身,通常都会三缄其口,避而不谈。为了尽量少吃闭门羹,有时候就不得采用一些以“明访”为名的迂回策略。

  在上述文物案中,通过暗访,我们证实了私藏贩卖文物的事实,但尚不能证明警察卷入其中。虽然已经得到包括举报者在内的一些村民的指认,但证据还是单薄,还需经过官方核实。如果正面询问,得到回应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一是官方未必掌握事实,二是即使掌握,一般来说往往选择“家丑不可外扬”。

  于是,我将真实的采访意图掩藏在表面性的采访中,向当地公安局了解侦破文物贩卖案件的情况。这是宣传政绩的正面采访,想必会认真介绍,但出乎意料的是,公安局领导竟然十分明白地否定了当地文物贩卖的情况:没立案,没记录,也没有收缴上来的文物。在向文物部门询问时,回答一致:近年来没有公安收缴的文物移交。

  “明访”官方的回答,实际上证实了举报的实情:地方派出所处理这类文物贩卖案件往往选择“私了”,私自罚款放人,并将文物收缴,再转卖“创收”。后来我将这一情况如实写在稿件中,引起舆论哗然。不久,青海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对此进行调查,民和县公安局总堡乡派出所民警李勇鹏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移送检察机关。

  体验式采访 还原真实现场

  暗访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将新闻现场进行还原。比如《河南洛阳:高考移民成公开产业》一稿,全程都是以暗访进行的。

  我和同事张国扮成一对姐弟,为正在读高中的表弟“找门路”,向中介咨询高考移民事宜。当我们应约来到一家旅馆时,已有4位家长捷足先登。其中一对母女显得非常急切,女儿当年高考落榜,母亲看到其他分数相同的学生上了大学,后悔没早走这条路。 真实的新闻现场,鲜活的事件,正在我们眼前发生。试想如果我们以公开的记者身份,首先无法进入现场,即使进入也绝对看不到这些真实的“表演”。

  高考移民的关键在于户籍和学籍,我们暗访的3家移民中介机构都各有神通:有的是直接办一个新户口,这边的户口不动;有的以职业院校的名义迁移户口。移民的价钱均在3万元左右,有的需一次付清,有的先交一半,等户口办妥后再交另一半,双方签订正式的合同。中介表示,这些费用有很大部分要用于打点“公安和教育局的”。

  为了让我们相信他们的“能耐”,中介给我们展示了历年移民成功的考生,有他们的新旧身份证对比、高考分数及最后录取的学校。

  几天暗访下来,高考移民的办理过程跃然纸上。我们将此如实写入稿件中。文章发出后不久,有关政府部门对高考移民问题进行了严查。

  暗访中的危险与挣扎

  记者暗访,做的往往是一些揭黑报道,一旦身份暴露,对方可能会进行疯狂地反扑,甚至不惜代价进行“灭口”。就采访实践而言,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行为,记者的暗访要面临许多困难以至生命危险。

  在洛阳采访时,我就遇到一次这样的“危急时刻”:在暗拍学籍资料时被对方发现,我全身都僵住了,端相机的手也在颤抖。但很快我意识到,必须要冷静,否则暴露的后果不堪设想。我尽量让自己显得平静,装作毫不在意地说:“我帮人家打听情况,拍点照片好说清楚。怎么,这不能拍吗?”

  对方显然清楚地知道他们所做之事是违法的,当然不能让人留下证据。我于是又“平静”地说:“不让拍算了,刚才你又没说,删了不就是了。”我当着对方的面删掉了一张照片,然后迅速将话题引开。出来以后,我就将所拍照片以彩信的方式传回给编辑部。

  实际上,暗访不仅会面临危险,有时还要面临情感上的困惑与挣扎。暗访意味着要掩藏真实身份,扮演临时角色。而记者在以这个角色和对方相处时,有时会有一些内心不安,甚至陷入理智与情感的冲突。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刘畅是山西“黑砖窑”事件的最早揭露者之一。当时,有很多媒体获得了线索,但一直无法取证。刘畅扮成外地商人,在嫌疑最大的那家“黑奴”工地租房住下来。后来闲谈中,他与房东说准备开砖厂,资金、场地等都准备好了,可是原来联系好的一批工人却因故来不了。接下来几天,因为“工厂无法开工”,刘畅“理所当然”地不再外出,房东便借机和他攀谈试探,后来对刘畅深信不疑,连十几岁的小儿子也非常喜欢他。

  暗访之后,刘畅获知了“黑砖窑”的秘密,于是他报了警,很快那些违法者被抓,其中包括那个房东。正在这时,刘畅接到房东小儿子的电话,说他已经逃脱。他还不知道,正是这位信任的叔叔让他家里“不安全”的。此时,警察正在追捕参与犯罪的小儿子,刘畅的电话记录是最好的线索。难道自己要利用这种信任,布置陷阱让警察将其抓获吗?刘畅陷入了痛苦的感情挣扎中。但法律是无情的。最终,警察在刘畅的配合下,将逃犯抓获。但刘畅的内心却一直在煎熬,他永远无法忘记,房东小儿子戴上手铐时对他投去的不解和愤怒的目光。这位“久经沙场”的调查型记者,在无数次面临危险和威胁时都未曾退缩,此刻却因为一个男孩而流泪了。 隐性采访的伦理争议:

  诚实和真相哪个更重要

  隐性采访的记者,工作类似于警察的“卧底”,但在合法性上又显尴尬。他们面临的最大的困难,不是险恶的环境和内心的挣扎,而是身份的不被认同。

  在青海民和文物案采访结束后,报社收到上级转来的举报信,是我暗访时与之周旋的那个文物贩子写来的,称我假扮古董商,诱导其犯罪,违背了记者的职业道德。我如实向领导汇报了当时的暗访情况,后来虽未追究,却让我在一段时间内颇为难堪。因为,暗访似乎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即便动机纯正,事实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仍然面临着道德的拷问。

  暗访是在被采访者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记者在暗访中往往以说谎的方式(或隐藏身份,或示以假身份)获取需要的信息。有些学者提出,记者的说谎行为本身是与日常道德相违背的,其手段是不道德的,获得的新闻的价值就值得怀疑。

  最典型的例子是,1978年美国《芝加哥太阳时报》刊登系列暗访报道,揭露州和市政府掌管商业安全及卫生的官员同意不合标准的物品与设备通过检验。次年普利策奖评审委员会未授予该作品奖项,原因是认为该报道中暗访方式的运用不合乎伦理原则。评委质疑说:“报纸本身获取新闻时不诚实,怎能为诚实和尊严而奋斗?”

  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虽然没有明确反对暗访,但有一条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这个规定对暗访并未提倡。因为“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的前提,自然是记者公开采访。

  也有不少学者呼吁,记者要多些“明察”,少些“暗访”。实际上,他们并不了解当下新闻采访的环境。获取事实之难、采访遭拒之频,是媒体面临的广泛困境。其原因在于,社会丑恶现象一般总是在暗中进行的,依靠记者的正常采访有时很难获取事实的真相。直接通知执法部门却又缺乏证据,有些甚至是执法部门直接参与违法的。如前所述几例,如采用“明察”手段,注定会空手而归。于是,真相无人揭露,违法者继续违法,百姓利益继续被侵害,那么,恪守诚信和揭露真相,到底哪个更重要?

  有人认为,记者的职责就是对客观发生的事情进行报道,是一名记录者,不应该是参与者、制造者。问题在于,有时候如果不亲历就无法当记录员,就无法揭露损害公众利益和危害社会的行为。大众媒体肩负着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舆论监督责任,面对丑恶现象而不作为,明知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袖手旁观,那是一种更大的不义。

  因此,我认为,隐性采访是记者为了公众利益不受损失或侵害而采取的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朱熹说过:不以小恶掩大善,不以众短弃一长。这个出名的刻板道学家,尚且把“善”和“恶”从行为中分开来看,我们又何必脏水和孩子一块泼呢?

  当然,记者在暗访中要遵守一系列规则:首先,绝不能造假。事实是新闻的本源,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用事实说话”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暗访由于种种原因,面对远比公开采访多得多的指责,更有必要在事实的核准方面倾尽全力,熟练掌握客观报道的技法,严格区分事实与言论的差异,冷静叙述事实。

  其次,记者要严格把握好自己的社会角色。记者也是普通公民,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暗访首先要保证不违法、不越位。如果暗访涉及的题材属违法乱纪类的,要注意参与度的把握,及时通知执法部门,引入法律制裁。当然,必须注意时机的把握。南京一名女记者在揭露某偷盗团伙的卧底采访中,没有及时撤出并通知警方,而是参与了偷盗,结果自己也被判有罪。

  实际上,大量的采访任务是难以完全通过暗访完成的,隐性采访通常是与公开采访手段结合采用的。当记者利用暗访掌握大量的新闻事实时,可以适当地转为公开身份采访,这不仅有助于报道的顺利开展,还能对暗访得到的材料作进一步的深入验证,提高新闻的可信度。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报社)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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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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