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昨天获市政府四届一六二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该《暂行办法》对我市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进行多项突破,将救助覆盖面从低保人员扩大到低保边缘人员,并且首次将非户籍居民纳入社会救助政策的考虑范围。
深圳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
目前,我市捆绑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的各项救助政策,主要惠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415元的低保人群。
《暂行办法》降低了社会救助门槛,不以低保人群而以“低收入居民”为对象进行社会救助,并将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初步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这样一来,救助对象就包括了两部分人,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人员”;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的“低保边缘人员”。《暂行办法》出台后,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可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救助。
市民政局局长刘润华说,将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这也意味着我市建立起“第二条保障线”。
救助内容新增“养育扶助”
《暂行办法》增加了原先救助对象可享受的救助内容,新增加了“养育扶助”这一项。刘润华介绍,建立这一新的救助内容主要是考虑困难家庭中有特殊成员需要照顾,家庭支出相应增加较多。
根据《暂行办法》,低收入居民家庭有以下三种成员的,可申请享受养育扶助金:一是学龄前婴幼儿;二是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三是患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养育扶助金按月发放,低保人员发放标准为低保标准的30%,低保边缘人员按低保标准的20%发放。一名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非户籍困难居民可申请临时救助
《暂行办法》还针对低收入居民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提出设立应急性的“临时救助”,并且将非户籍居民也纳入临时救助的政策覆盖范围。这是我市在社会救助工作上首次对非户籍居民作出制度安排。
《暂行办法》规定,低收入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一)因自然灾害、疾病、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家庭劳动人口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损失较大等严重后果的;(二)诉讼费、医疗费等支出较大,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三)因受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临时救助将视申请人的困难状况,给予1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