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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重货车主、驾驶人被刑拘(组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4月26日07:07



  “我不清楚自己为什么来这里(指看守所),我就是普通交通违法,也没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怎么给我定这罪名(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的重型货车车主陈某笑对镜头,不服气;“我知道开改装车是违法的,可不开又怕丢掉工作。求政府给我一次机会,我以后再也不开违法车辆,再也不开改装车辆了!”被刑拘的重型货车司机刘某痛哭流涕,很后悔。

  4月25日,本报记者走进沈河区看守所,零距离采访被沈阳警方首次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的3名重型货车的车主及驾驶人。

  A车:“增”高20厘米、超载36吨

  4月22日18时30分,沈河交警大队民警潘泽在青年大街文体路执勤,对车牌号为辽AZ0997的重型货车进行检测。这辆车“增”高20厘米后,竟然装着62吨沙土,超载36吨!

  车辆被当场扣留。辽AZ0997号车为沈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此案已移交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车辆驾驶人艾某(东陵区白塔镇大羊安村)、车主陈某(和平区长白乡马总屯村)予以刑事拘留。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B车:“增”高40厘米、超载47吨

  4月23日2时28分,沈河交警大队民警王伟栋在高官台街24号执勤,对车牌号为辽K33768的重型载货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货厢被非法改装“增”高40厘米,车内货品重量为71吨,整整超载47吨。该车也被依法扣留。

  该车为灯塔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车辆驾驶人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由于车主因病未到沈河大队进行处理。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话被拘者:哭、笑两种态度

  第一个被刑事拘留的车主陈某,多数时间面带笑容——

  记者:“你的车是什么时候改装的?知道改装违法吗?”

  陈某:“买时就带来的。买的时候,车加高板是推倒的,我给立起了。知道改装是不对的。车辆的载重要跟行车证一致才对。”

  记者:“知道违法,为什么这样做?”

  陈某:“那么大的货车也不能只拉一点货啊,要不就光耗油了。不超载,我们就赔钱。我们养车就是为了多挣钱。按那车型,装三分之一就超载……”

  记者:“知道自己为什么被刑事拘留吗?

  陈某:“我认为自己不应该在这里(指看守所),也不清楚为什么在这里。我查交通法了,我这辆车私自改装,也就罚款扣证。给我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我也没造成什么后果,怎么给我定这个罪?”

  民警告诉他,除《交通安全法》外,中国还有《刑法》等基本法。“他这车超载这么多,肯定刹不住车。”

  艾某和刘某在接受采访时,刘某流下悔恨的泪水。

  警方说法:

  改装足以危害社会安全

  改装危害——

  改装后的重型载货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极易出现侧翻、制动失灵等事故,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逐年递增,对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设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并导致城市路严重破损,成为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疾。

  处罚依据——

  沈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关于依法查处改装重型载货汽车货厢和乱排乱卸垃圾等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推出了七条具体措施,自4月22日起,从严查处改装重型载货汽车货厢和乱排乱卸垃圾等不法行为。

  《指导意见》的第一条规定是:采取加高、加宽、加长等手段改装重型载货汽车货厢,或者严重超载的;违反本规定,可能导致机动车侧翻、制动距离加大或者失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高级记者 伏桂明文并摄

  被刑拘司机艾某

  被刑拘的司机刘某

  被刑拘的车主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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