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法院原副院长张英受贿“判三缓四”
本报讯 首席记者刘太金报道:2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上饶市中院近日对婺源县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英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张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受贿罪判处张英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上饶市中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事实一致。另查明,张英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取张某等人钱财的事实,且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缴。终审法院认为,张英非法收受4.6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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