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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房林受贿获刑13年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09年12月02日01:27

  房林案终审宣判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13年

    “吉林中法原副院长二审判20年”续

  新闻回放:2007年12月28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原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房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报讯(记者 李杨 通讯员 郭春雨)

  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对原深圳市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房林(原任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99年7月调入深圳市检察院工作)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房林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对其非法所得继续依法追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房林在担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正处级检察员期间,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不服法院判决,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申诉,房林遂将此案介绍给律师上官天宇(另案处理,已被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代理。虽然此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正式立案,但房林所做的调解工作具有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性质。并在2003年5月16日至2004年5月20日期间,先后4次收受、索要上官天宇给付的贿赂款人民币877999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房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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