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提请四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规定引发了争议,有人质疑紧急状态抓人放人,赔不赔偿?也有人怀疑要求过高,会束缚侦查机关…[
网友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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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赔偿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审议、修改情况汇报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任晨鸣 摄 |
本报讯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相对此前的三审草案,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三审
拘留造成损害 赔偿引争议
2009年10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草案曾提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规定,学界理解为将刑拘、逮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以前的违法责任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原则。即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
不过该规定在上次审议中引起了争议,白景富、周声涛、吴晓灵等委员认为,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考虑到民族政策和国家稳定大局的需要,最后起诉、判决有罪的只是极少数。这种情况是否赔偿,应当进一步慎重考虑。
吴晓灵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处置紧急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情形除外。
上次审议原本有望通过该法,最终因该争议而未提请表决,留待继续修改。
四审
违法刑拘 受害人可获赔
此次,国家赔偿法进行四审,对该争议作出了新的结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会议作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表示,针对上次审议中委员们对刑事拘留是否赔偿的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内司委、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作了研究,并与公安部反复沟通。法律委也召开了两次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专家观点
“国家赔偿不等于追究错案责任”
专家认为,应强调国家赔偿是国家责任,而非对相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一直在推动国家赔偿理念的改变,即国家赔偿不是追究责任和机关赔偿,而是国家责任。
马怀德表示,以往的观点认为只要拘留了,最后又没有被定罪,就应当给予赔偿,这就是常说的结果责任原则。从被羁押人的角度看,是合理的,这是无罪推定的自然逻辑结果,“但是公安部门和一部分人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安的风险会比检察院和法院要大,因为刑拘本来就是以嫌疑为主的。这样从情理上看,他们的观点也能接受。”
在马怀德看来,这种争议根本上在于国家赔偿制度到底是责任追究法还是国家救济法,如果是国家救济法,旨在救济受害人,从这个角度去认识,无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的羁押期限,都应该给予赔偿,“如果认为赔偿太刺眼,给予补偿也无妨。”
马怀德坦言,要改变观念,就要实行钱由国库出,不涉及对公安的考核,也不对具体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做法,“现在就是把这些连得太紧了,导致了人们不敢来承担赔偿义务,一旦承担就意味着责任追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亦认为,现实情况是一赔就是办错案子,“换个思维,办案机关不是有意去违法拘留的,那么机关没责任,应强调国家责任。刑事案件太复杂,可能开始很轻后来很重,也可能开始很重后来很轻,赔偿应该是国家赔,而不是办案机关案子办错了,但如果是办案机关有意的,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延伸阅读: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国家赔偿法修正 更加关注被羁押人权力
主持人:刚才我们也回顾了国家赔偿法经历了三次修正,那这次第四次审议,经过了四次修正以后的国家赔偿法,整体上会突出哪些立法亮点呢?
嘉宾:第一经过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草案》在赔偿的范围上要比以往的现行国家赔偿法要范围扩大很大,特别是在司法赔偿这个领域里,在赔偿标准上也有所突破,比如说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过去的赔偿法是没有规定金钱赔偿的,现在规定了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以给予精神赔偿,另外赔偿的程序上有很多合理的安排,过去的赔偿法之所以实施的不是非常理想,就是我们的赔偿程序有些规定是不合理的,甚至说是不现实的,那么这次做了调整,比如说取消了司法赔偿中的确认程序,在赔偿的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以及赔偿委员会的审查中,增加了允许受害人陈述申辩,取证质证的这些程序,这些程序对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还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新闻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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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拟进一步扩大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