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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门前,我们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么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4月28日01:29

  银行门前,我们有免于恐惧的自由么

  晏扬 媒体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最近发生了一起枪击命案,运钞车押运员牛某在银行门前开枪将一男子武锡文打死。当地警方通报称,事情起因于死者武锡文强行通过警戒区,并与牛某发生冲突。目前牛某已被刑拘。

  按照当地警方的解释,牛某开枪似乎是迫不得已:武锡文强行通过警戒区,不听牛某劝阻与其发生撕扯,甚至将牛某打倒在地,牛某鸣枪示警无效,遂开枪将武锡文击毙。但是,警方的解释不仅没有充分证据,而且与目击者的讲述极不相符,至于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毫不意外地,每到关键时刻便“发生故障”。

  押钞员开枪致人死亡事件远非第一次发生。2007年4月7日,仅仅因为几句口角,沈阳市一储户计程在银行门口被押钞员朱宏林一枪毙命,而最后朱宏林只是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连牢都不用坐。

  无论是武锡文还是计程,显然都没有抢劫运钞车的动机,但他们都丧命于押钞员枪口之下。单凭这一点,就可看出一些押钞员草菅人命,亦可看出相关制度存在致命缺陷。就押钞员牛某而言,即使开枪是迫不得已,但他非得将武锡文一枪毙命吗?打腿行不行?而根据2002年7月27日起施行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紧迫危险或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可以使用枪支”。但是,何为“暴力袭击”,何为“紧迫危险”,都是很模糊的表述,让该不该开枪、能不能开枪这个“度”很难把握。有缺陷的制度一旦掌握在草菅人命者手里,无疑是极其可怕的。

  我们有必要反思:其一,在一个枪支管制极严的国度,银行作为商业机构,为何可以用枪支护卫自己的利益,而其他商业机构则无此特权?其二,银行既然享受了特权,为何不能投入一些成本,设置专门的安保通道,将其与服务通道分离,将押钞员与储户分离?其三,枪支是利器,“身怀利器,慎而重之”,携带枪支者必须素质过硬、经验丰富,而不少押钞员既无丰富经验亦无过硬素质——那个枪杀计程的押钞员朱宏林,只是经过短短20天的培训便带枪上岗。其四,既然赋予了押钞员携带枪支的特权,根据“权责对等”原则,他们滥用枪支就应该受到严厉惩罚,而像朱宏林这样,杀人后连牢都不用坐,如此怎能惩前毖后?朱宏林之后又有牛某,是否有着某种必然?

  我们每个人都免不了去银行,有时难免要遇到运钞车,遇见携带枪支的押钞员。然而,我们中的很多人却不敢多看运钞车几眼,不敢从押钞员身边走过,不敢大声说话,不敢神情紧张,因为在押钞员看来略显异常的举动,都可能被误认为有“暴力袭击”迹象。我们不是嫌疑犯,公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和权利。可是在银行门前,我们时刻心怀恐惧,这究竟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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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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