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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购经适房应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4月28日04: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经适房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4月27日《京华时报》)

  国家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理说,面对这些为穷人准备的保障性住房,有钱人理当循规蹈矩,不动歪心。但事实是,由于经适房建设获得了政策优惠,价格非常低廉,常遭一些富人偷食,经适房小区停满高档车的现象屡见报端。而更为可恨的是,一些政府官员也参与其中,利用虚假材料申购经适房,然后转手牟取暴利。老百姓对此恨得咬牙切齿。

  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针对经适房申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问题,出台监管细则,封堵政策漏洞,明确责任追究制度,以确保经适房能够真正惠及困难群体,这值得肯定。但我们在欣喜之余,却不无遗憾地发现,对于那种骗购经适房、与穷人争利的丑恶行径,该《通知》只是规定,责令违规者退还所购经适房而已。如此问责实在是太轻了,这种几乎是零违规成本的处罚方式,根本就没有任何杀伤力,显然不能让那些对经适房垂涎三尺的人止步。

  我觉得,应把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圈入刑法射程,谁故意弄虚作假申购经适房,骗购成功后被捉住,那就一律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对于那些负责经适房申购审核工作的人员,如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帮助骗购者进行诈骗的,也以诈骗罪或渎职罪进行问责。如此一来,在高昂的违规成本面前,还有多少有钱人敢以身试法?又有多少审核人员敢故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刑罚不是万能的,但重典之下,逐利者会对违法成本进行三思,毕竟,很少有人愿做亏本买卖。 (吴应海)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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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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