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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适房仅仅“责令退还”是不够的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10年04月28日01: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6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通知》规定,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对于准确发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作用,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更让人浮想联翩的是,在近来国家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而政策频出的背景下,此举或是政府抑制高房价措施的又一补充。不过,我们认为,对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假穷人”仅“责令退还”恐怕还不够。若不施以重罚,违法成本太低的话,一些不法之徒在利益的刺激下骗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恐怕会一而再再而三,屡禁不止。

  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兴建的,经济适用房自1998年开始建设以来,在我国已经有12年的历史了。

  然而,曾被人们寄予厚望的经济适用房在发展运行中凸现出种种弊端,已广为人们所诟病——穷人想得到一套经济适用房难上加难,而富人和一些公职人员凭借种种关系和权力却能轻而易举地拿到经济适用房。更严重的是,还有些人把经济适用房当作了寻租和牟利的工具。这种非法侵占国家和社会提供给穷人资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政策的良好初衷,而且加剧了社会不公,损害了政府形象。

  经济适用房骗购行为之所以广泛存在,一方面是因为经济适用房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关键在于我国在经济适用房的准入上审核把关不严,对骗购经适房行为处罚不严。因此,我们认为,要让经济适用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扭曲,不走样,杜绝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关键在于要加大对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的打击力度,斩断伸向经济适用房的贪婪黑手,才能真正确保经济适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比如可以把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看那时谁还敢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尤其令人期待的是,随着此项新规定的实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将受到严格限制,经济适用房房价将更加平稳,这势必对商品房价格的理性回归也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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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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