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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曝光乱抛垃圾车主姓名 涉及隐私权引发争议

来源:大江网
2010年04月28日06:45
  自去年年底起,南昌市容管理部门就加强对“行人乱扔垃圾、车上乱抛垃圾、店面乱倒垃圾”三种不文明行为的督查。近日,市容部门对车抛垃圾的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措施:在媒体上曝光乱抛垃圾的汽车车牌号码,车主姓名。许多被曝光的车主认为市容部门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而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有的律师认为车主乱抛垃圾属于违章,市容部门曝光其姓名并不侵权。但也有律师认为市容部门的做法侵犯了车主的隐私权,是好事没有办好。而在律师对隐私权争议的背后,是我国对隐私权立法的不明确。

  违规就曝光姓名是否侵犯隐私权

  “虎哥,你和你的小车都上报纸了,要请客哦!”4月21日,南昌市民杨虎(化名)一上午就接到7个朋友打来的“恭喜”电话,让他尴尬不已。

  其实当天跟杨虎一样因“车抛垃圾行为”被连姓名带车牌号全都登上报纸的还有另外51名车主,报道中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城管委”)有关负责人示,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可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市容部门实施市容整治,我们支持,但一违章就把姓名、车牌往媒体上登,这样的做法是不是侵犯了市民的隐私权呢?”4月26日,杨虎向记者表达了他的质疑。“就算我真的丢垃圾了,违规了,我愿意接受处罚,为什么非得通过媒体曝光我们的姓名?这已严重影响我的生活!”

  另4位被曝光车主对于自己被曝光一事亦感恼火,有的车主甚至扬言要对簿公堂。

  媒体一曝光违规行为减少一半

  一辆小车疾驰而过,摇下的车窗内突然抛出一个废纸团或饮料瓶子,在路面上滚动。这种车上抛垃圾的现象,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也是市容管理部门日常督查工作的重点。

  记者从南昌市城管委下属的市容部门了解到,对车上抛垃圾的行为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是市容部门去年11月开始的。随后市容部门陆续在媒体上公布了一批乱丢垃圾的汽车牌号。市容部门当时还在媒体上表示,通过暗访以及媒体的监督,乱扔垃圾行为较整治前下降了50%。

  据了解,日前,南昌市还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车上乱抛”的整治重点提出:“先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车辆抓起,不但要在媒体上曝光,还要送达告知所在单位。然后延伸到公交车、出租车、社会车辆以及私家车。对社会车辆和私家车不仅曝光车牌,还要曝光车属单位、车主姓名。”

  正是根据这一要求,南昌市容部门才于21日在媒体上曝光了首批52名违规车主包括姓名、车牌在内的名单。

  是否侵权社会各界看法不一

  “公共信息无多少隐私可言”

  关于市容部门此举,许多南昌市民很赞赏。

  城管委:南昌市城管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并不认为侵犯了车主的隐私权,车主信息是交警部门提供给我们的。”

  据城管委下属市容部门执法联络处处长胡枚坦介绍,车辆的违规信息均是由全市各区市容部门上路的督查人员搜集的,车牌号汇总到市里后,他们再通过交警部门核查那些车牌的信息,“车主有没有丢垃圾,有没有违规,自己心里应该很清楚”。

  市民:“真的怕丢脸就别违法违规,通过媒体曝光的形式,同时也能警示别人,这是对城市的卫生环境负责。”在一家科研机构工作的熊女士说,市容部门曝光的是已违规的车主姓名和车牌,又未登出家庭地址和电话,并不侵犯隐私权。

  律师:九江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市容部门的做法并未侵犯车主的隐私权。“个人的权利应该是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不能以自己受保护的权利去侵犯他人权利,尤其不能凌驾于社会公益之上。乱抛垃圾,在已被现行有关法规列为违规行为的前提下,违规司机的隐私权就应该受到限制,市容部门在媒体上将违法者曝光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最主要是市容部门在媒体上曝光的只是违规司机的姓名和车牌号。”该律师提出,这些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已属于公共信息的行列,公共信息又有多少隐私可言?

  “曝光姓名让名誉受损”

  但也有一些市民和律师认为市容部门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市民:市民余先生认为市容部门的做法有点过了,“车主知道错了接受教育和罚款应该就可以了,刑事罪犯在媒体上曝光时还不轻易写真实名字。这种违规行为曝光肯定影响了当事人的私生活,且市容部门没有将他的私人信息在媒体上曝光的权力吧?”

  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易胜华律师说,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姓名和车牌应该是属于公民隐私,不能在媒体上公布的”。

  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延生还提出,市容部门的做法侵犯了车主的名誉权,“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部门觉得车主违规了,可通过警告教育或经济处罚的形式来纠正车主乱丢垃圾的行为,车主也依法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但市容部门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车主姓名和车牌在媒体上曝光,必然使得车主的社会生活受到影响,名誉权受损”。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徐伟俊律师提出,当时开车丢垃圾的人,并不一定就是车主,若是别人开车,车主也不能强制要求别人不能乱丢垃圾,“所以这样市容部门曝光的并不一定就是丢垃圾的人,而车主却很无辜”。

  建议加强隐私权立法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还发现,律师对南昌车主遭曝光“隐私权”起争议的背后,存在我国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不明确问题。

  易胜华律师称,由于我国还没有关于隐私权的专门法规,惟一的相关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涉及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而该条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性,所以及时制定专门性法律,为信息的保护建章立制显得极为必要。

  在实践中,车主以隐私权被侵害为由向法院索赔,是比较难举证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使车主精神受到损害,是需要车主举证证明的,比如频繁受到骚扰等。如果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和影响,恐怕索赔很难。

  据了解,2003年,我国开始组织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08年9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呈交国务院,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在不断加快。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约束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

  受访律师认为,针对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公民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

  文/首席记者廖世杰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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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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