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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秘密保密期满应自行解密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29日17:5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赵艳红)为期3天半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日下午闭幕,会议以144票赞成、3票反对、3票弃权,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详解了其对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法工委、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问称,这次保密法的修订除了特殊规定以外,其他的国家秘密最高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这是不是意味着随着修订后的保密法的实施,1970年以前的国家秘密文件就自行解密了?

  孙镇平表示,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与国家秘密的密级紧密相关。一般来讲,密级越高,保密期限越长。国家秘密的密级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联度越高,密级定的就越高。我们国家现在规定的保密期限是30年、20年、10年,特殊情况也有长期的。这个规定是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原先的行政法规、规章上升成为现行的法律条款。早在1990年,国家保密局就颁布实施了国家秘密保护期限的规定,从那时开始,这个保密期限对于维护我们国家秘密安全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孙镇平表示,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我们国家的规定是比较适度的。比如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法国保密条例规定了秘密级的不超过30年,机密级、绝密级不超过60年。当然,也有低于30年的国家规定。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的规定是比较适合的。现行的条款规定了30年、20年、10年,仅仅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秘密密级的上限,在上限以下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来进行确定。在这次修订保密法相关条款的过程中,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了。

  孙镇平表示,确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以后,为了防止一定终身、不解密,也是为了促进信息公开,在相关条款当也规定,“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范围内的,如果保密期限范围因为调整变化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也可以提前解密。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延长保密期限。

  孙镇平表示,“另有规定”指的是除了原则性的保密期限以外,也有个别保密期限为长期的,还有提前解密、延长保密期限。还有的是,在重大决策或者工作过程中应当保密,或者在一些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开的情况。所以,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从正式公布、公开之日起视为解密。

  孙镇平表示,说到80年以前涉密档案的问题,我们国家关于涉密档案有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如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话,立档单位应该进行解密,应该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解密。当然,这个解密不意味着公开。作为公民,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申请获得这些信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也是予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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