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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家赔偿法在公民权利和侦查权寻求平衡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30日01:56
  焦点·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诉讼法出台结束了“民不告官”之后制定的一部法律,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方面提出了一些要求修改的意见。

  武增介绍,比如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普遍认为该程序违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法官”的原则,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此外,赔偿经费不能到位,赔偿项目难以适应变化的社会情况。为修改该法,法工委2005年即开始调研,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此次修改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超期拘留的,需要予以赔偿。对于逮捕,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都要赔偿。

  刑事拘留的条件比逮捕的条件低,而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需要一些时间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进行甄别。武增介绍,现在国家赔偿法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超期羁押、超期拘留的,不属于赔偿的范围。此外,侦查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拘留措施,没有超过期限,但是如果在羁押期间,被关押的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武增认为,从目前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看,可以平衡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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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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