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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两官员“带病”复出 异地为官再度落马

2010年04月30日11:44

    来源:阳光网

  浙江温岭两官员“带病”复出 异地为官再度落马

  免了职旋即“带病”复出 再度“生病”入狱

  温岭两官员“出事”免职后短时间复出,“异地”为官,因受贿再度落马

  记者 冯伟祥

  这边因犯错误刚被免职,那边就在印发任职文件,两名“带病官员”马上从出事的地方调到另外一个部门任正副职务。在履新期间,被委以重任的他们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最终分别被判刑11年6个月、5年6个月。这是记者近日在温岭市采访时了解到的怪事。

  因为案发,这个“复出门”事件最近浮出水面,引起群众的非议。

  “问题官员”复出快,这很容易使公众对问责的力度和效果产生质疑:“带病官员”丢了“乌纱帽”,那边马上换个马甲又“曲线复职”,如此问责有何意义?

  7人迷失在一条“街”上,演绎贿赂串窝案

  近日,原温岭市市区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蒋宗明,被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因为贪婪,温岭一条叫九龙汇的商业街建设中,发生了贿赂串窝案,多名干部“落马”。蒋宗明是7名涉案人员中最后一个获刑者。

  2008年下半年,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在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城市建设指挥部查办了林晓清、林福生、蔡云华、赵根春等6人受贿案件。2009年上半年,温岭市纪委又查办了蒋宗明受贿案件。目前,上述职务犯罪案均已尘埃落定。

  记者在温岭市采访期间,从有关渠道获取了当地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例选编材料,这个廉政建设教育材料以较大的篇幅,记载了蒋宗明等人的犯罪事实。

  蒋宗明今年52岁,大专文化。2001年11月至2007年6月,蒋宗明担任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商业街建设工程项目。任职期间,蒋宗明利用职务便利,在商业街工程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环节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巨额贿赂,合计金额为20万元。

  2003年3月的一天,承建商业街九龙广场地下停车库(2号车库)工程的温岭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陈某和合伙人林某,为求得蒋宗明对其工程方面给予关照,在蒋的家中贿送其10万元。

  2002年至2006年间,林某和他人合伙先后承包了商业街沿河道路及排水工程、商业街1号楼地下车库顶填砂和塘渣等14个工程项目。为感谢蒋宗明对其工程方面给予的关照,2003年下半年,林某在自己的租住处与蒋宗明一起赌博,以提供赌资的方式,贿送给蒋宗明2万元……

  台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蒋宗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追缴其非法所得20万元上缴国库。

  蒋宗明的同僚、原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林晓清,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商业步行街有关工程中,给予多名工程承包人在建材价格定价、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以关照,分九次收受贿送共计8万元。2008年的最后一天,林晓清被温岭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此外,林福生(原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副指挥)、蔡云华(原城建指挥部副指挥)、赵根春(原城建指挥部园林绿化科科长)以及潘信鸿、郑明(原城建指挥部聘用人员,受委派担任驻商业街工程师期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至有期徒刑11年不等的刑罚。

  上述7名罪犯,多次收受多名工程承包人等人的贿赂,受贿金额达84万余元。

  相互串通搞“明招暗定”,采购价格高出市场好几倍

  据了解,温岭九龙汇商业街位于温岭市区,2002年开始建设,是个多功能现代化商业区,整个商业街总投资近3亿元,分为中区和北区,分别由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和温岭市市区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列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据温岭市检察院反贪局介绍,从工程立项招标开始,就不断有群众举报城建指挥部和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部分管理人员的腐败行为。具体包括:招标方与投标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一家投标方开多家单位的介绍信参与投标,搞“明招暗定”;化整为零,把商业街附属配电房等工程人为分割成略低于招标要求的几个小工程,采取“一对一”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招标;商业街广场上的亮化灯具,不通过招投标采购,而是指定几家灯具厂商进行考察,最后采购价格高出市场好几倍;商业街部分新建好的拆迁户回迁房存在房屋漏水、墙壁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严重损害拆迁户利益等。

  这边免职,那边任职,从免职到复出不过一个月

  记者注意到,上述7个人中,有两个人因为“带病”复出经历而显得比较特殊。

  蒋宗明,2001年10月因犯赌博错误,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免去镇党委书记职务。一个月后,蒋宗明摇身一变,出任温岭市市区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从此一当就是7年。可别小看这个办公室主任,却是个实权派人物,商业街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归他负责管理。

  与蒋宗明一样,林晓清也不干净,2001年8月因犯收礼错误,被撤销温岭市土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职务。2001年11月,他受命来到商业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这个临时性机构,出任副主任,拥有一定的权力。

  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向记者表示,蒋宗明、林晓清曾因犯错误而受到处分,短时间异地为官,显然是不够慎重的。

  本刊曾经独家披露的“吃空饷”的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也是一个“带病”复出者,只不过是降级使用。1997年下半年,时任瑞安市莘塍镇镇委书记的蒋良荣为能在次年的市政府换届时当上副市长,动起了“买官卖官”的歪脑筋。蒋良荣通过向时任市委书记的叶会巨(后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行贿1万元,如愿以偿。但好景不长,行贿违纪事情东窗事发,他受到降职处理,被调任瑞安市交通局副局长兼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后来,蒋良荣因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47000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专家建言:“问题官员”复出也要经过任前公示等程序

  按照“治病救人”的做法,我们应该给那些“问题官员”机会,不能将其“一棒子打死”——但是,作为一种处理手段,“问题官员”既被问责,就应该受到一定的“惩罚”,就应该为其“问题”付出一定的代价,否则,处理就不可能起到“惩前毖后”的震慑作用。

  近几年来,“问题官员”受到免职处理等处分后,却“不明不白”地一个接着一个地“迅速”复出的现象,引起过各地网友的热议。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理,实在让人不禁对部分政府所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产生怀疑。

  被问责的“带病官员”频频复出现象,不断冲击公众的“神经”,广为群众所非议。

  官员复出不可怕,就怕官员乱复出。

  中共中央在2002年7月9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已经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更是把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和推行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对问责给予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规定。《暂行规定》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暂行规定》引来不同的声音。“对于受处分或者被问责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使用,什么时间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等问题,都缺乏具体规定。”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官员复出因此存在制度软肋,“‘酌情’这样的字眼太过模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有专家评价说,在“问题官员”频繁复出引发民意质疑的现实语境中,此次中央出台的《责任追究办法》无疑有着丰富的现实价值,彰显的是中央更为强大的问责决心。

  不少专家教授对我国目前的官员复出机制提出了意见。“随着我国官员问责制不断规范和完善,而与之相对的官员复出机制却并不健全,相关规定十分模糊、笼统,缺少操作性和程序性,弹性和随意性很大,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龚维斌教授表示。

  政法学博士伏创宇撰文指出:“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官员复出过程中的缺失,使得复出过程蒙上了神秘色彩,也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留下了一块群众监督的真空地带。”

  “官员的复出需要有什么条件、什么正当的理由,走什么样的程序,都必须明确。”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认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复出官员也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李明伟教授也认为,问责官员重新起用必须符合程序。“应该加强对于被免职官员的跟踪监督措施。经过严格符合程序的考核,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达到条件,应该重新起用。”

  “官员复出的程序,应该公开化和透明化,应该遵循一定的制度,什么情况的人可以复出,复出的原因是什么,都应明明白白地公之于众。”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表示。

  如何针对“问题官员”的复出作出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定,显得相当重要。人们期盼着这样的规定早日出台。(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记者 冯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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